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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面临法规缺位 专家建议《保险法》补充简易保险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11:11:14
航意险通常由被保险人在机场自行购买并随身携带保险凭证,而一旦发生航空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及保险凭证往往会同时灭失,而相关的法规又不完善,出现纠纷难以保障各方利益。针对这一现状,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2月28日在北京召开,保险监管部门代表、中消协方面的代表、保险公司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方面的代表共议航意险面临的法规缺位。与会专家提出,应将航意险纳入简易保险概念之中,并将简易保险的相关法规纳入《保险法》的范畴。

  此前,由于购买长途汽车车票时被强制投保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律师李滨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此案2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而与此类保险有着神似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所面临的法律缺位也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士认为,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的航意险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缺失:首先,《保险法》第56条中规定,保单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认可,否则是无效的,而航意险一般无需购买人签字。其次,被保险人在机场自行购买并随身携带保险凭证,他人(家属或其它受益人)并不知情,而一旦发生航空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及保险凭证往往会同时灭失,由于相关法规缺位,投保人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此外,航意险保单缺少对受益人知情权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数据信息的保全措施。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管晓峰提出,应在《保险法》中明确“简易保险”的法律性质、范围等等,并将旅行意外保险航意险等小额保险纳入相关的法规。专家建议指出,20元航空意外险这样的小额保单,如果能设立一个制度,通过缴费后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该数据发送到第三方(如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中心),确保无纸合同的数据无法更改,使得投保人不需要保险凭证就可以索赔,而且保险公司无法删除或者篡改信息,而监管部门则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的问题。

  北京市众睿律师事务所孙云律师则认为,应出台航意险相关法规来约束经营行为,所有经营航意险产品包括其替代产品,一概由电脑出单,数据信息一旦录入电脑,就不能进行改、删,如果发生改删,则该数据信息立即作废。此外,保险公司销售航意险及替代产品除必须实现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外,还必须进行社会联网,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开放,人人可以进行查询某次航班的某位乘客是否购买过保险。另外,为了弥补网络的安全性风险,保单应该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携带;第二联是邮寄联,由保险公司邮寄到投保人指定地址;第三联是底单,由保险公司保存。一旦发生事故,任何一联都构成受益人索取保险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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