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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伤者垫付医药费

2009-10-28 15:24:56  文章来源:商报  作者:陈晓东  【字体:

  增设一次性“困难救助”

  依据厦门市的“暂行办法”,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厦门市财政局负责人说:“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厦门市的‘暂行办法’增设了‘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他解释,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基金不足财政补贴

  “‘应急救命钱’72小时应急使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位市财政局负责人介绍,救助基金应开设银行专户,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管理,并纳入市公安局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厦门市还特别明确: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当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部门、厦门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可否预垫5天内答复

  有了资金保障,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具体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了。记者昨日在“暂行办法”上看到,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抢救身份不明受害人的医疗机构、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垫付。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并抄送赔偿义务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随后,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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