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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施渐近 保险产品责任变更须重新申报

2009-7-1 13:14:22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新《保险法》实施日渐近,保监会开始敦促险企完善保险合同条款,要求自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应符合新规。对于变更保险责任等的保险产品将被视为新产品,必须重新申报。

  记者昨日获悉,保监会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依照新《保险法》进一步做好产品变更管理工作。

  新《保险法》已于今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并规范合同条款、设定理赔时限等。如针对以往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除另有约定外),以此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并核定责任。

  为了配合新《保险法》实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并使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以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

  《通知》提出,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开发管理机制,完善核保、理赔等业务流程。不过,对于保险产品条款变更后改变保险责任、产品类型或者定价方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将被视为开发新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批;对于变更后不改变保险责任、产品类型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该产品重新报送保监会备案。

  据悉,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依照新《保险法》相关规定对原有产品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产品合同条款修订草案中,记者发现已新增加“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30日内做出核定”、“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内容。该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除了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还将依照新《保险法》对“不可抗辩”、“诉讼时效”、“受益人描述”等多方面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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