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锐民 报道 香港特派员 香港立法会昨日通过《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特首候选人须取得600张有效票,才可当选,否则要再提名及选举,令当选人更具代表性及公信力。 立法会是经过一连两日合共11小时的审议,以42票赞成、11票反对,三读通过该草案。 根据法例,明年选出下任香港特首的选举委员会,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四个界别的各组人数由200人加至300人。另外,提名人数提升至不少于150人。 在会上,公民党的吴霭仪提出40项修订,全部被否决。她发言时说,中国全国人大决议给予特区的框架,只是增加选举委员会人数,及上调行政长官提名人数。 她认为,行政长官是重要人物,有关的选举条例很重要,在本地立法上可以有许多空间争取更多民主,而港府没有这样做,令她感到遗憾。 吴霭仪提出的其中一项修订,是取消“行政长官不可以有政党背景”的条文,泛民及自由党均支持,但在民建联反对下被否决。 公民党、民主党及自由党均认为,香港特首若能够与同样理念的班子工作,将有利推动施政。 “财政司司长的财政预算案出了问题,要修改,跟他见面的议员,都是他的朋友。而泛民主派议员就想见他都不可能。这就是执政同盟。 ”吴霭仪说。 自由党主席刘健仪也指出,港府现在在议会中无票,所以,每次推出政策,都要跟政党谈判,彼此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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