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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兑付风险辨析之一:兑付风险是个伪命题

2013-12-14 10:48:59  文章来源:和讯信托  作者:范杰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发布了《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可以发现,如果刚性兑付真的成为信托公司无法抵抗的风险,刚性兑付就一定会消亡,所谓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本不存在——因为“兑付”,影响不到信托公司层面。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发布了《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其中,对兑付风险定性为“信托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报告》中定义有个矛盾:风险的名称为“兑付风险”,但对其的解释却是“未能支付”,而报告中的其他地方都是讲的“兑付”。

  信托管理人和信托收益人(一般也是委托人)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间的信托收益分配自然就不是兑付问题

  如果刚性兑付真的成为信托公司无法抵抗的风险,刚性兑付就一定会消亡,所谓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本不存在——因为“兑付”,影响不到信托公司层面。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发布了 《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其中,对兑付风险定义为“信托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并对信托公司的该类风险影响要素进行分析、排名,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信托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的提法严谨吗 ?

  信托计划不存在兑付,“刚兑”影响不了信托公司

  《报告》中定义有个矛盾:风险的名称为“兑付风险”,但对其的解释却是“未能支付”,而报告中的其他地方都是讲的“兑付”,支付和兑付是不是一回事呢?

  答案是否定的,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清算之后,会通过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向投资者的账户支付清算款项,但信托公司不存在兑付问题。所谓兑付,最初是指以票据为凭证支付现金,因为票据反应的是一张债权债务关系,故兑付又可表达以支付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类似的用法还有兑现。但是我们知道,信托计划中,信托管理人和信托收益人(一般也是委托人)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间的信托收益分配自然就不是兑付问题。《报告》模糊了支付与兑付的关系,实际上造成了误解:不管项目运行如何,信托公司一定要以预期收益率支付信托收益分配。

  这是《报告》中提到的“刚性兑付”文化,我们不否认这种行业的潜规则存在,甚至我们在写报告中,也会借用类似词语,但是,用一个行业内部约定俗成、但却与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抵触的东西去对信托公司做评价,是否会有些不妥?实际上,如果真的“刚性兑付”问题成为风险,影响到信托公司的政策经营,对委托人的决策构成重大影响,那这种亚文化彼时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可以预见的是,信托公司与其坚守一个与法律抵触的亚文化而濒临经营危机,倒不如按律经营、规范发展;委托人与其相信一个与法律抵触的亚文化而蒙受损失,倒不如独立地、自主地、谨慎地选择信托产品。

  可以发现,如果刚性兑付真的成为信托公司无法抵抗的风险,刚性兑付就一定会消亡,所谓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本不存在——因为“兑付”,影响不到信托公司层面。

  信托产品不能实现信托目的是个体事件

  兑付是个不严谨的提法,严谨的提法应该是“信托产品不能实现预期信托目的”。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兑付不能影响到信托公司层面,那信托公司不能实现预期信托目的能影响信托层面吗?

  信托产品天然的具备破产隔离功能,包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破产隔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破产隔离、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的破产相互隔离、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破产隔离,单个信托计划的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并不能向信托计划传递,也不能向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传递,它始终是个体性事件。如果把这种个体性事件定位为风险,那对这种风险的评价应该是从每一个信托计划出发,从信托计划的融资项目优劣、借款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出发对每一个信托产品进行评价,但由于信托计划本身是非标准产品,而且缺乏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历史数据,测算其风险,基本上是一个不行的路径。

  而从目前行业内部情况来看,不能实现信托预期目的的产品,主要是不能按期按预定还款来源实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但这种产品确是少数,还谈不上对任何一家信托公司的经营构成威胁。并且,这类产品的出现偶然性较大——要找到这类产品出现的频率与其受托人的关系,目前看来还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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