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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次级债不超过净资产50% 约束险企次级债融资

2011-10-20 9:01:25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中国保监会昨公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约束险企次级债融资早报记者刘欣针对部分公司过度依赖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开始对国内险企发行次级债进行约束。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昨公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约束险企次级债融资

  早报记者 刘欣

  针对部分公司过度依赖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开始对国内险企发行次级债进行约束。

  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将险企次级债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并明确要求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昨天就此表示,“《办法》意在收紧募集次级债和控制风险。”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下一步将发布新《办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

  保险集团不得募次级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保险公司的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与2004年公布的次级债管理办法相比,昨天公布的《办法》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并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

  此外,《办法》限定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并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据中国人寿6016282010年年报,其截至去年年底净资产为1446.55亿元,按照新《办法》,中国人寿可发行次级债规模由原来的1446亿元降至723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意图主要为降低融资规模。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积极发行次级债,主要是因为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可查资料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平安寿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158.1%,较2010年末的180.2%有所下降;国寿6月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由2010年年底的211.99%下降到164.21%。今年以来,已有9家保险企业申请次级债被批准。

  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

  新《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保险企业次级债发行主要购买者是商业银行。而保险公司也是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商业银行购买保险公司的次级债,保险公司持有商业银行债券,两大金融行业互持债券,势必产生系统性风险,任何一方出现偿付危机,都将在行业内掀起连锁反应。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称,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为了控制风险,《办法》规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办法》还规定,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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