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01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次收益分配为本基金成立以来第六次分红,2013年度第一次分红。以截至2013年01月07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分红方案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38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现金红利发放日(场内)为2013年01月2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场外)为2013年01月22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分派期间(2013年01月14日至2013年01月18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根据《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次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4、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5、咨询办法 ①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②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银联支付业务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月16日起,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银联支付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时间 2013年1月16日起 二、业务开通范围 本公司此次开通支付业务的公司为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支付”)。投资者持有银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可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目前,银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及浙江金华银行共6家银行。 三、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的个人投资者。 四、适用基金范围 本公司管理的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五、适用业务范围 本公司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 1、持有上述银行卡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的业务如下:
注:“√”表示已开通 2、持有上述银行卡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办理的业务如下:
注:“√”表示已开通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有关费率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自助系统使用银联支付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按照以下费率标准执行: 1、投资者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如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费率优惠仅适用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产品,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产品,具体各基金申购费率参见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相关公告。 2、基金转换费率及约定基金转换费率享受4折优惠,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如原转换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基金转换费由申购补差费和赎回费两部分构成,优惠费率只针对申购补差费,赎回费无优惠。 3、基金认购费率、赎回费率、后端收费模式费率均按相应基金最新披露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执行。 4、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根据银联支付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基金认、申购申请支付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转账手续费,基金赎回、分红、撤单资金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具体费率标准以银联支付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重要提示 1、本公司开通银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种类及变动情况以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敬请留意。 2、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及电话交易业务前,请详细阅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个人版)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个人版)服务协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交易协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电话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服务协议、法律文件,了解网上交易固有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投资者开立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视同接受并认可本公司上述服务协议。 八、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2、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pay.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4-6 九、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十、本公告有关事项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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