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股票 | 基金 | 保险 | 期货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黄金 | 理财 | 信托 | 房产 | 汽车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基金 >> 基金情报站 >> 正文

公募基金发行机构将大面积扩容

2013-2-20 8:52:09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昨日,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这也意味着从今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券商、保险、私募基金甚至私募股权机构、创投机构都将获得发行公募基金的资格。业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昨日,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这也意味着从今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券商、保险、私募基金甚至私募股权机构、创投机构都将获得发行公募基金的资格。业内人士表示,今后能发行公募基金的机构数量将扩容60%以上,有利于稳定A股市场走势,而目前仍处于稀缺状态的公募基金公司牌照价值将大幅下降。

  蛇年首个工作日,证监会发布了这一《暂行规定》,进一步放松了券商、保险、阳光私募等资管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资格条件,并放开了PE、创投机构开展公募业务。业内人士预计,至少有50家机构符合新颁布的资格条件,可发行公募基金的机构大幅增加。

  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对于证券公司,保留了两个条件: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条件: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近1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公司,保留了一个条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增加了一个条件: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并删去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条件。

  对于阳光私募基金,降低了资产管理规模的要求,将征求意见稿中“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30亿元”降低为20亿元,并规范了关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出资的表述。此外,《暂行规定》还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对此,证监会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渠道,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 分享到新浪微博 | |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专题栏目
    全站专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6-2013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