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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9-6-6 9:07:24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稽核部门报告期内完成的检查稽核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逐项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等)的总金额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公司应分项披露报告年度各项审计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五)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合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XX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陈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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