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应当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 四、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证券公司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当在“管理费”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核算;支付给银行的“资金三方存管”费用,应当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核算。 六、证券公司因申购新股或基金被暂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并待资金解冻后从该科目转出。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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