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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

2008-12-16 10:23:3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缓解财政压力,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和转型,同时还有助于构筑上海人才高地,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对《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意见》结合了上海市的特殊现实,加大了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空间,也融入了更多人性化的考虑

  2008年8月6日,经由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相关单位执行。

  《意见》的出台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与讨论,为此我们结合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对该《意见》进行解读。

  意义

  《意见》是在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上海市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一些问题给予了更为细致、明确的意见。《意见》确立了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的模式,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企业年金制度,相对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意见》显得更为灵活,结合了上海市的特殊现实,加大了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空间,也融入了更多人性化的考虑,有利于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进一步的发展。《意见》充分体现了上海市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总体思路以及所坚持的方向。

  高度重视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养老战略

  《意见》明确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地位与功能,指出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与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意见》阐明了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对发展上海市经济社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上海市对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视程度,将发展企业年金市场作为上海市养老保障事业的重要战略方向予以坚持。

  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企业年金的模式

  《意见》确立了上海市建立市场化管理的模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在推进企业年金市场化发展的同时,《意见》还强调企业年金的专业化经营,明确了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经营主体,指出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意见》通过鼓励上海市企业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化受托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提高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能力,维护职工和企业的权益。

  富有弹性、灵活的企业年金操作政策

  《意见》旨在积极协调推动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迅速做大,注重政府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政策对企业年金支持与引导的力度。针对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关键性现实问题,《意见》进行了务实的说明,建立了富有弹性、灵活的企业年金操作细则,加大了政策空间。例如,建立更为广泛和灵活的企业年金范围与对象,实施更为人性化的申领规则,详细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分配的有关问题,并对保留账户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说明。

  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

  《意见》基本建立了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市场化年金经办机构的数据报送、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作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惩处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企业年金市场主体予以监督,以促进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要点

  《意见》是在原有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制度上进行的更进一步的规范与引导。为此,将《意见》重要的、值得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与说明。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与对象

  《意见》不仅明确了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的企业范围,还明确了可参与企业年金职工条件。《意见》规定:“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本意见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参与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的职工并未提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属地,即无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何地缴纳,只要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均可纳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由此,上海市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与灵活。

  关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和税收政策问题

  缴费比例问题


  《意见》对上海市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基本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税收政策问题

  为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意见》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意见》规定,“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在规定的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分配问题

  《意见》总体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为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意见》更进一步就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分配比例以及归属比例等问题较为详细地提出意见:

  首先,明确了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其次,对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意见》特别提出“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三,对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可与企业新的缴费金额合并,用于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为企业在何时分配与当期分配中寻找合理的平衡。

  关于企业年金申领规则的问题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意见》对上海市企业年金的申领亦提出了相关意见。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意见》明确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可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意见》还特别规定“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

  显然,《意见》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放宽了企业年金的申领条件,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提供更为人性化、灵活的申领规则。

  关于保留账户管理的问题

  为维护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益,《意见》特别对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转出原企业且未有新接受企业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意见。《意见》明确了对于此类保留账户应由原受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意见》对于保留账户由原受托机构统一管理的规定,避免了保留账户更换受托管理人带来的种种不便,有助于对保留账户持续、稳定的管理,从而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背景

  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对上海市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不仅有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缓解财政压力,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和转型,同时还有助于构筑上海人才高地,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市企业年金的发展起步较早,在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下,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以来,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份额一直占到全国企业年金市场的10%以上,逐渐形成了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的“领先优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上海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以及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也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继续做大做强企业年金市场,保持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领先优势”,需要上海市高度重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出台更具撬动以及刺激效应的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年金市场。

  《意见》即是在此背景下,由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出台的。《意见》反映了上海市政府对本市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重视与支持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决心,为上海市企业年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打开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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