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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不许“缩”得要用放大镜才能看见

2009-3-29 9:34:28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虽然保了险,可去索赔的时候,理赔员却指着保单上某一行细小得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到的条款,告诉你“这种情况我们不赔的”,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在10月份以后得到改变。新《保险法》经过三次审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保险法》在防止损害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新修改的《保险法》亮点较多,我觉得其最大的作用在于减少纠纷、纠纷出现后有更充分的依据、让投保人更理性购买保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边介绍,新《保险法》修改了大部分内容,其中,新增的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空白。

  胡边说,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如实告知自己的实际情况,“举人寿险的例子,投保人要在自己的病史上打钩,保险人是不会对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的。这样就存在三种情况:保险代理人没问、投保人故意不告知、或不知道自己有这种病的过失未告知。”

  “当保险人一旦知道投保人隐瞒,有权利解除合同。”胡边说,这样,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延长时限,而吸收投保人更多的保费,最后再解除合同,使投保人利益受损,这类纠纷非常多。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则增加了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免责条款”不醒目就无效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许多投保人反映的问题,浙江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施建祥认为,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知情权加强了保护。

  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并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要理赔时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因此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施建祥介绍:“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尤其是这条,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也让投保人更加理性地签订保单,而不会以为签了保单就什么都有保险了。”

  防止保险金偿付危机

  保险行业近年发展速度很快,但其偿付能力始终是最重要的。“现在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主要体现在经营风险——保费不足以支付赔偿金;投资风险——投资股票、各种证券基金;股东侵害风险——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公司的优良资产流失出去,导致偿付能力下降。”

  因此,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胡边说,“转让股东股权”,在现行法律中都很少有这样“狠”的规定,说明在规避偿付风险中,国家下了重手,这也间接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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