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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2008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社会各界共提出意见和建议70501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使制定出的社会保险法更符合实际,更能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两个阶段对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今年2月以来,人们对这部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又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抓住“好时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 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人提出,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单是挑战,也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带来了绝好的机遇。 很多人通过中国人大网建议:“社会保险立法应当抓住机遇,通盘考虑精心设计,重在制度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加大财政投入,尽快提高统筹层次,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确保险待遇计算和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结构,理顺监督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 “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应当公平明确 “我国养老保险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却没有予以提及。有关规定的缺失使得各地做法不一,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往往得不到承认,导致一些职工由于缴费年限不足而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立法应当重视新旧制度的衔接,对老职工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对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规定。”一些群众针对“视同缴费年限”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引起立法机关重视。 有些意见反映,有关政策中对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很多地方以各种理由来加以限制,使劳动者很难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各地不得随意规定限制条件。 还有一些意见认为,草案只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有视同缴费年限,却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私营企业职工排除在外,有失公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这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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