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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在即 保监会内训解读8个法规

2009-4-5 9:25:38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中国保监会近期有望放宽保险资金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投资的相关政策。

  3月24日至26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在成都举办了保险资产管理政策内部培训会议。会议围绕政策调整、能力建设、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四方面出台的8个新法规和政策做了培训和解读。8个法规和政策分别是《保险法》修订版部分条款、《关于增加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上述各项政策和规定都在培训会议中明示,并已有保监会正式文件批号。据知情人士透露,预计保监会很快会正式对外宣布“新政”。

    新增地方债、中期票据等债券投资品种

  《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明确表示,保监会决定增加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增加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之前,保监会关于险资投资债券市场的规定源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在培训会议上,保监会工作人员解读新政策时称,新通知条款将逐步增加投资品种、逐步降低信用等级、逐步提高投资比例,并且加强了风险控制。

  例如,在投资比例上,上述通知规定,投资地方债的比例与之前的政府债券一样,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而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季末总资产的15%。

  而确定是否能够投资无担保债券的指标是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上述通知规定,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推开

  自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后,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热情不减。

  此次系列“新政”,保监会也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新政策显示,只要满足连续两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代表须在投资每项债权计划签署“风险知晓函”、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等七条规定后,保险公司就可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在投资比例上,上述通知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并且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计划资产的40%。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必须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事业部。而在具体产品指引中,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能力标准、设立规范、风险控制、检查与报告等都做了详细要求。

  在培训会议上,保监会工作人员称,从试点情况来看,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收益率较高,平均在5.6%以上,优于同期限债券,并且期限较长的特点符合保险资产的配置,又有担保机制保证风险可控。保监会方面认为,作为行业创新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有利于解决保险资产低效配置和期限错配问题。从2006年试点以来,取得试点资格的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有多个项目上马。会议培训资料显示,目前已经有27家保险公司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实际投资3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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