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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寿险业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2 11:35:29
各寿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保证我省寿险业健康发展,现就寿险行业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

  各寿险公司要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公司信誉、提升行业形象、服务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极端重要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强化内部管控,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二、认真开展客户回访活动

  各寿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客户回访的风险防范作用,严格落实客户回访制度,摸清业务底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从3月15日到6月15日集中开展一次全省寿险客户大回访活动,力争与每位客户取得联系。

  (一)开展回访活动。要对已有业务进行全面回访,重点对现金缴费的续期业务和已离司销售人员的业务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应包括续期保费是否按时缴纳、生存金是否领取、电话地址是否正确、投保单是否是投保人亲笔签名等等。回访工作应主要由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对无法实现电话回访的客户要进行上门回访。回访结束后,各省级分公司必须建立客户回访档案,包括回访时间、回访对象、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二)开展“致客户的一封信”活动。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各寿险公司在省内主要媒体发布客户大回访活动通告及“致客户的一封信”,提示客户进行保单检视,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同时,要公布省行业协会的监督电话和各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三)各寿险公司应认真落实客户回访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建立客户回访监督机制,定期对客户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对因客户回访不到位引发的风险隐患,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内控自查

  各寿险公司要按照《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5号)要求,结合内控自我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内控检查。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省级分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自上而下督查和自下而上自查相结合的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逐级成立督导组,明确督导责任人、各机构自查责任人,省公司班子成员要明确领导责任,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找准重点,查深查透。自查督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单证管理、印章管理、宣传材料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情况。各寿险公司要紧紧围绕自查工作重点,集中整治,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一查到底。对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酌情处理。对在自查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或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公司、有关人员及督查组相关人员责任。

  (三)结合自查,整章建制。各寿险公司要结合内控检查工作,认真查找各环节、各流程中的风险隐患,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自查报告于4月20日前(中国人寿延期至5月20日)报送陕西保监局。

  四、加强营销员管理

  各寿险公司要将营销员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决克服重业绩、轻管理的错误意识,切实管理好营销员队伍。

  (一)省行业协会要向全体营销员发出“坚持职业操守,规范诚信展业”倡议书,各公司要全面开展营销员合规、诚信展业的教育活动,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行业风尚。

  (二)各寿险公司应对营销员代理协议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落实《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要求,坚持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规范增员制度,规范代理合同管理,明确授权范围,落实法律责任。营销员在办理离司手续时,保险机构应对其客户进行100%回访并结清单证。

  (三)省级分公司要健全销售人员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对培训内容和产品说明会内容的管控,建立培训教材和产品说明会宣传标语、影像资料的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审查培训教案和产品说明会资料的内容,审查人对培训投影片、教材和宣传资料承担直接责任。建立培训档案和产品说明会档案,并全面、真实记录。强化各级机构营销员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倡导实施内外勤人员联系制度,强化营销活动动态管理和展业全过程管理。

  (四)各寿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营销员失信惩戒制度,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严肃处理的同时,按照《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我局。各保险机构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建立代理关系。

  (五)各保险机构应积极支持舆论监督,对口接待媒体采访。严禁营销员进行同业诋毁,对媒体不实报道要做到不议论、不传播、不炒作。

  五、积极采取制度和技术措施防范风险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单证印鉴管理制度、内控责任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完善内部审计,加强稽核检查,强化制度约束。

  (二)加强现金管理。全面推行零现金收付制度,鼓励投保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解缴保费、领取生存金和理赔金,减少现金结算。严禁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现金缴纳保险费和领取生存金或赔款。禁止使用自制凭据、外部购买凭据或白条等进行收付费活动。

  (三)加强单证管理。健全单证管理制度,明确单证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单证印制、保管、发放、领用、核销等流程,杜绝分支机构私印保险单证。严格实行单证信息系统和手工登记双线管理,建立单证管理本级机构月盘点和上级机构季督查制度,加强单证管理监督,保持单证管理系统、手工登记台帐与单证实物状态的一致性。对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单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销毁,严防流失。对已流失的有价单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四)加强印章管理。省级分公司应合理控制各级机构印章的种类和数量,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簿,严格印章的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严防分支机构或个人私自刻制印章、擅自使用印章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加强宣传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管理。所有业务宣传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须由总公司印制或由总公司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印制业务宣传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严禁任何机构及个人擅自修改业务宣传资料内容。各省级分公司要建立印制业务宣传资料审批档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六)建立保单信息查询系统。各寿险公司应着眼保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按照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的要求,务必于2008年7月31日前建立网络、电话等客户保单简易查询系统。从8月1日起,我局将把保单查询系统的建立情况作为寿险公司分类监管的实质要件。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落实各级责任人、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并于3月20日前书面报告陕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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