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项皆属于内幕信息: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5,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3,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哪些人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哪些行为属于操纵市场? 这类行为包括: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整理 陈一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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