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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非京籍员工可享生育险 新增400万人受惠

2011-12-20 13:48:44  文章来源:千龙网  作者:冯强
关键词:生育保险 非京籍生育险 用人单位 医疗费用
核心提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千龙网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 冯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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