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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风暴”席卷信托公示破题前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13:49:51

  日前,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诚信托联合举办的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监管层、法律界、学术界、行业协会以及各信托公司的与会代表,在信托财产公示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一致认为,要尽快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的问题。

  正如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杨胜刚所说:“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能否完善,已成为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中信信托总经理助理王道远表示:“非资金信托在设立时信托财产确实需要过户,进行信托登记,如资产证券化等方面都有需求。尽管也可以变通来做,但操作的灵活性、成本等方面都有制约。”山西信托熊宇翔认为:“未来中国信托业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REITs等财产信托业务是方向,财产公示制度的完善对于其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推动。”

  建立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紧迫性已经人所共知,但在讨论中,不同与会代表也就细节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究竟是“公示”还是“登记”?

  信托登记只是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托财产公示的外延大于信托登记,毕竟“登记”仅仅是“公示”的一种重要方法。

  许多与会嘉宾提到信托公示和信托登记的区别问题,提出既然信托登记包含在信托公示之内,是否应该着重强调公示?

  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德荣律师说,信托公示和信托登记的关系是我们首要搞清楚的问题。信托登记是公示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这些公示形式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下效力不同。信托公示本身还包括公示的主体、要件、税费等,但形式要件是信托登记。

  信托公示就是公开的一种表示,对公众表明这是一个信托行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信托合同这一说法。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既然有区别,必须向公众表明这种差别,信托公示的内容决定了这一点。任何国家都避不开信托公示的要求,只是在公示的范围、程度上有所差异。

  上国投林彬提议,如果公示制度就具有法律地位,《信托法》应把信托登记改为公示。张德荣笑称,应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更名为“上海信托公示中心”更准确些。

  立法途径探索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只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来。但是,是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立法或出台《信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由银监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各位与会嘉宾表达了不同的见解。

  诸多与会者认为通过人大常委会修订《信托法》或出台《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司法解释,时间周期过长,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问题,并不可行。

  中诚信托和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联合课题组推出的《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中指出,应抓住国内《物权法》出台实施的良好机遇,尽早出台信托财产公示的相关法规和指引,从法律制度上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提供保障。同时,考虑到信托财产公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总结经验推广的分步实施战略,在实践中对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

  华安保险李安民的观点与之不太相同,他认为,可以通过如下三步以点突破:第一步,通过银监会出台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示与登记的区别,登记要素,在行业内实行强制登记,对别的行业也有示范意义。第二步,形成司法解释,提高银监会管理办法的执法层次。第三步,时机成熟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原有相关法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也对李安民提到的第一步表示认可,他建议由银监会先行建立此项制度。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而公示登记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非常重要,这种迫切程度使得“有没有法律依据,国外有没有先例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做事,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要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而且,现有的《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北国投总经理王晓龙提出,发动舆论和各社会各界的力量,向人大政协代表提议,通过他们的力量加速信托财产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进程。同时,他也提出,信托公司的一个任务就是积极实践,在各种信托产品的实践中发现由于制度缺失而出现的问题,细化梳理成若干意见,这样既可以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供更多事实依据,也可以使将来制定的实施细则更具针对性。

  实施细则 群策群力

  对于信托财产公示、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参会的信托公司代表们也有不同看法。

  中信信托王道远表示,希望在登记部门、主管部门和信托公司之间,建立一个管理性平台,一是起到统一信息、统一公示、查询的作用。二是信托登记、公示是在现有框架下增加的特殊登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针对信托的特点,技术标准进行统一化,包括登记哪些项目、如何表述等,可以达到管理统一、登记便利、公司规范的目的,建议这项工作由信托业协会牵头来做。第三,主管部门在立法方面需要逐个突破,与现有的各登记部门进行积极协调,比如央行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负责债券登记的中债登公司,股票登记的中证登公司,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等搞好接口对接,实现协调作业,平台共享。

  重庆国投部门经理王綦建议,解决信托登记的问题有两种方式,一是借助现有机构,增加信托登记项,类似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二是重新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信托登记系统,并且按财产性质在相关部门进行平行登记,进而实现交叉查询。

  山西信托审计法律部经理熊宇翔认为,利用现有的登记部门的权属进行登记公示,是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

  而中外贸信托部门经理朱闵铭说,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先通过行政手段搭建平台,然后逐步推动立法,是现阶段解决信托财产公示登记问题的有效途径。

  新华信托刘登科在简短发言中表示,目前我们能做的,一方面是推动立法,从根本环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目前的改良手段是,部分企业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先行登记,这对企业宣传、客户信誉度等都有积极作用。

  公示制度缺位 不动产信托的瓶颈

  不动产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信托公示制度缺位将极大影响这个市场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一个规范有序的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减少和防范信托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充分发挥信托功能。

  为此,厦门信托研发部经理杨锡佳根据现有不动产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信托公示制度建设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登记机构。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具备了足够的公信力和广度,统一登记机构可以防止恶意多重登记。通过推动出台信托公示工作指引,可以使得信托登记融入到不动产领域,借助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也是推动不动产信托业务发展的一个途径。其次,信托财产的涵盖内容。信托登记应该考虑到信托的灵活特点,不动产信托登记应该包含对不动产所具备的各项权利的登记,如收益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不动产在可能存在形态变化的过程,如转化为其他财产形式时的处理方式等,通过对各个方面的可能性进行完善,有利于发挥信托最大的功效。第三,真正实现信托原理下的信托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信托登记时,应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或他项权证。

  信托财产公示过程的征税问题

  在《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中针对税费问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借鉴日本、台湾“信托导管”的基本税收原则,坚持“谁受益,谁纳税”,避免重复征税,修订完善中国的信托税收政策,对信托财产公示过程中发生的非交易性过户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

  各信托公司的代表普遍也表示,希望在信托公示登记过程中不要征税或者先征后退。

  林彬说,信托公示环节本身不构成交易,如果信托登记以后,发生受益权转让等可以考虑征税。从技术角度讲,如果在公示环节进行了征税,或先征后返,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信托存续中发生的税费应由信托财产本身承担,考虑到信托财产并非都为资金类型,所以操作有难度。再者,信托作为创新产品,应该给与政策倾斜,如基金股票的获利都免税,信托也不应征税。

  山西信托熊宇翔则直接提出,最好采取免税的政策,由最终信托受益人缴纳即可。另外,退税政策的过程和周期很长,信托实务操作困难很大。

  厦门信托杨锡佳针对不动产信托的特例表示,从实践中看,过户登记退税观点更符合操作的可行性。受托人办理过户登记时,可按照现行的税费征收制度,受托人相当于买受人应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但应配套相关的法律制度或业务指引,受托人有退税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过户给受益人,则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而受托人则可以依据过户登记凭证获得退税。这样的设计比较信托登记免税而言,有效地避免了交易双方利用信托免税达到财产转让时逃避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解决登记问题 惠及大金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安民,以会议唯一一位有信托公司从业经验,但代表保险公司发言的代表身份表示,信托财产公示不仅是信托公司的事情,对基金、保险都有助益。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把保险公司作为很重要的客户,但保险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一直得不到允许,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托财产登记不完善。如果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得到很好保障,才能为保险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提供可能。

  目前保险资产基本沿用信托方式管理,如果信托公司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将大有启发。同时,信托基金保险、证券公司都有各自的登记方法,如果能够得到统一,将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杨胜刚则谈到了监管问题的担忧,他说:“关于分业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我认为一旦信托公司涉足资产证券化业务、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甚至社保资金信托等创新领域,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涉足信托业务,必将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为避免监管的真空和尴尬,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明确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公示的主管部门仍由银监会负责,比较符合现实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可由银监会牵头,成立监管协调小组,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协调。

  中诚信托王忠民:

  关键词是“牌照”和“税收”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提出,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为两项更重要的工作铺平道路,一是信托牌照的统一管理,一是完善信托税收政策。

  他说,对于大家迫切要求的“名分”问题,也就是立法问题,现在并不是急于寻求司法解释的时候,银监会应该先把信托登记制度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步过渡到信托财产公示,后者是需要立法的。但信托登记制度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条例》中都有提到,已经授权给银监会了。

  至于具体实施步骤,王忠民建议:第一步,银监会出台一个信托产品登记制度,推行强制登记。信托公司所有的信托产品都要登记。然后再从信托产品抽出要素来,从产品登记推广到财产登记。需要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可以协调相关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委托登记。非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由银监会建立登记制度即可。

  建立统一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前提是加强合格受托人的统一管理。什么是合格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有国务院授权部门颁发的信托业务经营牌照的受托人才是合格的受托人,也才是合法的受托人。银监会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强化信托牌照的作用。这样,其他金融机构要利用信托原理开展信托业务,就必须自己申请信托牌照或聘请信托公司担任合法的受托人。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涉及到税收问题。王忠民认为,解决税收问题,实行合格受托人的统一管理是前提。因为只有对合格受托人实现了统一管理,判断哪些财产是信托财产、哪些财产不是信托财产才有依据。(中国资本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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