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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政下中国信托公司功能重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8:47:53
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异化

  最近几年,信托制度作为一种强大而独特的资产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走出低层次的、狭隘的、低科技含量的初始发展阶段,逐步进入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创新,乃至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的主流范畴,信托本源化功能进一步强化,信托的制度性优势受到广泛重视。

  但是,信托公司与信托制度不同,它只是直接运用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金融机构之一,这一角色完全可以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可以担任信托制度的受托人角色。所以对信托公司而言,市场的竞争不仅来自信托业内部,更激烈的竞争来自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拥有混业优势的金融控股公司。信托业要想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样,获得规模化发展,必须具有自己专属性的业务领域。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规模和受托规模已有大幅度地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45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538个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合计募集信托资金近600亿元。上海地区共有6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类资金信托76个,规模为151.08亿元,分别占全国数量的14%和25%。

  信托规模虽有大幅提高,但信托公司的功能以及经营模式却一直没有具体的定位,没有自己的专属业务,这是信托公司难以走出困境的桎梏。

  自“一法两规”实施之后,2002年7月“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推出,集合资金信托以其稳定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弥补了国内投资理财市场的空白,并开始崭露头角,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但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个性化不强,极易被其他金融机构所模仿,无法成为专属性业务。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信托公司的先天缺陷和弱势地位,使得信托公司在我国理财市场的竞争中很快处于劣势。即使是目前暂时特许信托公司开展的受托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受托业务、年金基金业务,面对银行等交易对手的强势地位,信托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盈利空间。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选择多元化的综合型业务模式,仍然按照“金融百货公司”的要求,企图建立一个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多领域展业、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的无所不包的全能型“金融超市”。但是,各个信托公司由于自身基础和具体情况不同,所拥有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和地域特征各异,比较优势千差万别,选择多元化的综合型业务模式,表面上看是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广泛性和多样性,涵盖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实际上是“广而不专”、“博而不精”,反而丧失了信托业本身应该具有的高度专业化特征,将“金融百货公司”办成了什么都不是的“金融杂货铺”。更为严重的是,该模式还衍生出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各信托公司的人力资源素质和结构根本无法与如此分散和庞杂的业务结构相匹配,伴之而来的就是公司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普遍低下,最终导致经营风险不断积聚。

  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仅资金运作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年各信托公司共发行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252个,资金规模371.54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量的62%左右。贷款类信托产品就投融资功能而言,与银行贷款没有本质差异,都属于债权融资,而且在项目筛选和风险控制上与银行相比也没有更多优势,实际上成了“受人之托,代人融资”。

  既然现代信托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资产管理制度,作为信托业的重要生力军,信托公司应该围绕资产管理的投资功能进行业务创新和开拓,充分体现信托业专业理财的特点,这是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也是持续盈利的重要保证,并构成信托公司的比较优势。

  信托“新政”挑战信托公司传统业务模式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

  信托新政对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方向进行了根本性和颠覆性的改革。其中对涉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资本金、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异地信托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和调整,核心是固有业务压缩、信托业务规范、关联交易清理,最终是要弄清原有业务定位及模式,正本清源,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定位下,限制传统信托业务范围中的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并将固有投资业务范围界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原则上取消实业投资,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新政颁布后,信托公司将采取公司分立、业务剥离、公司转制等方式逐步压缩固有业务,限期达到上述要求,同时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发行债券、资产回购等任何形式的负债业务。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减低对外担保比例,限定不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对融资类业务进行了大幅剥离。对于信托公司原有的信托业务范围进行梳理,大致分为信托业务和兼营业务。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等;兼营业务包括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代保管等投行业务和中介业务。此外,还对取消200份限制,允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以及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信托新政的出台,对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显然是一个新的挑战,在信托业中产生了极大的震动。目前,70%以上的信托公司均依靠固有资产开展自营业务生存,在已经开展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中依靠贷款方式70%以上,由此,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势在必行,短期之内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

  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转换被提升到生存高度。

  业务模式的专业化

  新政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修订的核心就是压缩并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风险业务和非信托业务,规范并发展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创新业务和专属业务。将信托公司的业务功能重新定位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来。卖出 “金融超市”的定位,走出无所不为而又无一精通的痼疾。在回归本业的基础上,突出信托公司的优势和强项,在相关的业务领域做出特色,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客户市场的高端化

  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作了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最低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以及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或夫妻收入合计超过30万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另外,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投资者概念的引入和自然人规模的设限,意味着传统的以中低端客户、自然人客户、非指向性客户为主导的市场结构和客户结构已转向高端客户,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纠正理财对象定位错位现象。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抗风险能力而引发的综合性危机。新政在限制自然人规模的同时,对机构投资人不再设限,一定程度缓解了信托资金规模的制约。

  业务领域“类基金”化

  实际上,基金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之一,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新政中对于信托产品的基金化给予了大力引导和强力支持。在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要确定运用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这为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产业投资、年金、资产证券化等信托创新业务领域提出了基金化的发展方向。信托公司今后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可以充分依托“新政”规范,逐步引进基金的运营要素,效仿基金的构成内容、运行流程、管理模式和流通机制进行安排和操作,创新设计基金化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实现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改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发展大规模、标准化的金融信托产品,是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加强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开发新产品

  在以往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都被作为信托公司的竞争对手,而在混业经营的形式下,信托公司将不得不重新考虑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一大批代表信银、信证、信保合作的信托产品陆续推出。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不仅仅停留在产品数量上,而且在合作领域与技术含量上都有质的飞跃。

  信银合作最初是集中在由商业银行代售信托产品并代理资金收付,再发展到信托资金托管、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信用增级、资产置换、贷款链接、处置不良资产、间接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2006年的信银合作更是彰显出综合性、混合性和创新性特点。部分信托公司已经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结成战略合作关系。

  2006年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最具突破性的产品是“银行挂钩信托计划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即先由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然后再以商业银行为机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信银之间这种创新的制度合作和产品设计,为信银实现战略融合开创出了无限的发展空间。信托新政后,传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数量急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这种银行挂钩信托计划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信托公司开辟的新的业务空间。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有132个,资金规模超过73.32亿元,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资金占金融类信托总规模的65%。这些信托产品很多是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甚至是私募基金公司合作,合作的方式包括股权合作、托管、合作设计产品和购买基金公司基金等。另外,兴业银行的人民币信托资金理财产品引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为资金信托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履约保证保险,银信保合作的雏形正在形成。

  转变目前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转型的重点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采用以多元化投资、综合性经营为发展模式,以项目融资为主要交易结构,以债权性贷款为主要运用方式,以“预期收益”支出与贷款利息差额为主要盈利来源的业务模式。中长期而言,这种业务模式无法构筑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有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信托新政的出台,今后信托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和重新定位,其核心业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实质性改变。以专业化经营为核心业务模式,以基金化原理为核心产品结构的专业化信托公司将成为我国信托业的主要发展趋势。结合我国信托业的整体现状和信托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从中长期趋势分析,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模式应主要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企业年金等规模性资产管理业务组成。彻底摒弃传统的项目融资贷款业务模式,全面采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运作、管理流程,实现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真正实现投资风险的市场化、投资方向的组合化、投资管理分工的专业化,探索建立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机制。

  从当今国际上信托业务的发展模式和趋势看,信托业在各国的发展都与银行业有着密切联系。有些信托业为大银行所垄断,如英美等国;有些信托公司转为经营信托相关业务的信托银行,日本的信托业一直集中在主要的七家信托银行手中,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从长期来看,信托公司同业之间、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重组在所难免。信托新政之后信托业内部的两极分化会愈加严重,有竞争力、有品牌、讲诚信的信托公司会脱颖而出,迅速做大做强;而一部分信托公司有可能被淘汰出局。今后诸如中信信托兼并安信信托这种同业兼并会越来越多。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试点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拓展自己的金融版图,诸如交通银行兼并湖北国投的案例也会不断涌现。当然,当我国的混业经营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还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将部分信托公司转化成信托银行,使我国的信托业态模式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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