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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5/12/1  文章来源:和讯网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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