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并不是一个初步的沟通,如果两个人见面沟通了,但是沟通失败,没能达成一致,仍然霸王硬上弓,很显然这仍然是一种敌意的收购。区分敌意、善意的核心要点就是收购方是否取得目标上市公司管理层以及原有股东的认同、配合和支持。 如何抵制恶意收购? 如果发生恶意并购事件,被并购方有哪几种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系统性反收购的做法在国内资本市场还非常年轻,因此还没有大规模系统的反收购措施总结,但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反收购是有一系列比较成熟的做法。 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主要分成四种: 第一种就是从一个股权控制的角度,向原有股东增发股票,我们通常说的“毒丸”、“绿邮”、讹诈赎金、管理层优先收购都包括在内。 第二种有白衣骑士、白衣护卫、帕克门以及特定情况下股东权益的限制,这也是从股权控制的角度。 第三个角度就是董事会控制的角度,比如驱鲨剂条款、分级董事会、董事资格限制,超级兜售条款。 第四种就是公司资产权益控制的角度,比如在收购期间对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及所谓的“焦土政策”。此外还有还有金降落伞、银降落伞、锡降落伞等等。 而在上市公司之外还有一层反收购的方式,就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举报和控告,收购人自身及其收购行为存在的瑕疵和问题,从而达到吓住收购行为的目的。 比如你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相关行业的合规性要求、反垄断的要求、产业安全、外资准入要求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反收购中武器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收购方适合作为大股东,派出了董事高适当性问题、资格问题,都会被收购方作为抵御的手段来运用。 “毒丸”真的有效吗? 简单列举其中的一两类反收购措施,比如最常见的毒丸措施。整体而言,它在国内的适用空间不是很大,但是作为一种临时性的防御措施,仍然有它一定的用途。 毒丸措施可分为两种:内翻和外翻。 外翻就是指目标上市公司反过来去持有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份;内翻就是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或者说股份表决权转换的方式稀释敌意收购方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外翻目前在我国被并没有法律空间,理论上可以在敌意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同时,上市公司有权以一定价格去收购敌意收购方自身的股份,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而内翻就是指上市公司在章程上或者相关规定里面明确,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以低廉的价格去向现有的股东定向增发,或者强制进行股票表决权的转换。比如恶意收购方持有的股份比例触发一定界限,自动降为十股一权,而上市公司原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则自动翻倍,甚至可以达到5倍、10倍。 当然,严格来讲,国内除了公开发行普通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增发普通股,其余方式都没有适用的空间。 因为毒丸涉及到股份增发,而股份增发是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董事会、股东会以及证监会的审批,整个流程加起来可能要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按现在的审核步骤,可能要半年、一年才能够做完;而上市公司又不可能长期停牌,所以有可能在未增发完成之前,对方所增持的二级市场股份就达到要约程度,也就是30%。 具体来看,第一,根据非公开发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如果执行非公开增发,需要存在真实的募集资金项目和用途,且用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反收购就不能做为非公开增发的理由。 第二,从上市公司和反收购结合而言,股份设置包括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但无论是哪一种,必须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并经过证监会审核,因此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 因此,毒丸政策的有效性还值得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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