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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完全产权经适房不得出租 相关管理办法详释

2008-12-13 9:28:0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经济适用房不想自己住而用来出租行不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各级房管部门应该对经适房的居住人员、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禁止出租 眼下经适房出租相当普遍
  在南京市最大的经适房小区景明佳园,为数不少的房屋已经成为出租屋,在网上搜索关于景明佳园出租信息可以找到大量房源。记者昨日拨打了一个11月29日刚刚挂出信息的房源电话,接电话的中介公司告诉记者,这间一室一厅的房子是全新的,"2006年拿到后没住过人",记者询问这间房源的产权情况时,中介负责人满不在乎地表示:"是经适房,虽然没有产权但是可以出租呀!"
  不仅在南京,国内很多城市经适房出租经营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今年10月杭州市调查发现,该市几个已交付的大型经适房住宅小区中,东新园小区5200户中出租房将近20%,北景园小区6000多户中出租房将近8%,该市一家大型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1000套左右。 经适房出租失去保障意义
  "经适房是用来保障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人能有房住的,如果用来出租,那说明这房主完全可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根本不具备申购经适房的条件,这对于真正需要房子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听闻一些经适房房主出租房屋的消息,有南京市民这么说。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经适房违规出租的处罚力度,"只有禁没有罚"的法规还是"有空子可以钻",之所以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经适房存在这样那样的议论,一定程度上与许多法规不完善是有关系的,"必须保证政府的保障措施真正让最需要的人得到实惠","因为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住房困难的群体住房用的,不是用来盈利的,因此,无论5年以内还是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都不允许出租。" 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用来出租经营的行为,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文禁止,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而获得完全产权的办法只有一个,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那就是购房人"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记者了解到,禁止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用于出租经营,这一点其实早在2004年国家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就有提及,但是这些年来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以致于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一法律条款。比如景明佳园的负责人就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的情况,小区里存在出租户,但至于这些房主有没有完全产权,"那是住户的私事,管委会也不太清楚"。
  记者看到,为了加强对经适房的管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特别加上了这样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有第二套房的家庭经适房不得上市买卖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个地方性法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价格、申购、准入退出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规范。
  对于眼下大家非常关心的经适房上市交易问题,《办法》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转让,但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我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国家规定年限"按照建设部规定就是5年,立法中这样表述是考虑到国家有关政策可能会调整的缘故。另外,可以看到,省里法规在经适房交易中上缴收益比例这一块是没有"限死"的,由地方决定,比如南京市就规定上缴差价收益的50%。
  为了体现公平性,《办法》还规定了"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这也意味着,如果有的家庭已经在拥有一套经适房的基础上又买了商品房,那么"两套住房在房屋、土地登记部门都有登记,所购经济适用房将无法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只能由政府回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4口之家经适房面积放宽到90平方米
  《办法》中还有一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关于经适房的面积标准是要求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但是在我省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家庭人口较多,三代同堂的家庭,60平方米的住房实在太小,无法解决居住问题,这些家庭要求购买较大些的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参考浙江等省的规定对4口以上的家庭适当放宽了标准。
  ■购经适房可用直系亲属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南京市已经这么做了,省里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还是出于对购买经适房家庭的照顾,而且《办法》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购买经适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限期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徇私舞弊的,《办法》也作出处罚性规定,除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外,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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