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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1 8:46:3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公告
核心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浙江)为代销机构的公告根据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浙江)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

(浙江)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浙江)”)签署的代销协议和相关业务准备情况,本公司自2012年1月12日起,增加中信证券(浙江)代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销售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1. 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33008)

2. 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33007)

3.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33006)

4.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33005)

5.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163303)

6.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3302)

7.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33001)

中信证券(浙江)将在其各营业网点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

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1)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还须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规定。投资者可与中信证券(浙江)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2)投资者可与中信证券(浙江)约定每期扣款日期,若扣款日为非基金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 业务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中信证券(浙江)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本公司可能因故暂停各基金的申购业务,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也可能同时暂停,届时具体开放时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三、基金转换业务

中信证券(浙江)将在其各营业网点办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3302)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163303)的

基金转换业务。上述其它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暂未开通。

转换业务规则、费率及相关重要事项等详见本公司发布的上述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站:www.bigsun.com.cn

2)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网站:www.msfunds.com.cn

2.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相关规定。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 www.msfunds.com.cn)发布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行业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王顺心 贺颖

联系电话:010-68096216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修改基础行业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及分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1月11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funds.com.cn)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次大会公证机构。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贺颖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员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网址:www.msfunds.com.cn

(1)深圳总部:

联系人:王一平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雨萌

电话:(010)66155568-6210

传真:(010)66158135

(3)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丁曼丽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63343988

会务常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一平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见证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联系常设会务联系人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1日

附件一:《修改基础行业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及分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

附件一:

修改基础行业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比例和

业绩比较基准及分红条款的议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拟将基础行业定义为基础工业行业、基础设施业和基础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中承担基本经济职能的行业和产业。

同时修改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基础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8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和“基金收益与分配”章节的部分条款。具体项目包括:

1、将《基金合同》“二、释义 基础行业”修订为“本基金定义的基础行业包括:基础工业行业、基础设施业和基础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中承担基本经济职能的行业和产业 。”

2、将《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四)投资策略”中“在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修订为“在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基础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8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3、将《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六)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沪深300指数×55%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45%”

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第二条的规定,将基金合同中“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不符合该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原“(二)基金净收益”改为“(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同时将(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一条“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改为“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将(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三条中“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少1次”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4次”;同时鉴于(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五条“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的表述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第六条的原则相矛盾,予以删除。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月9日

附件二: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人持有人填写)

 
持有人营业执照类型及注册号:

(机构持有人填写)

 
如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代理人营业执照类型及注册号: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修改基础行业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及分红条款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个人持有人或代理人(如代理人为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持有人或代理人(如代理人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员收到的时间为准。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于 年 月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

一、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性

我公司旗下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摩基础行业基金”或“本基金”)成立至今,由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导致所投资的基础行业利润水平下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表现不佳,进而影响到基金业绩。为了维护持有人权益,我公司希望能够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同时就《基金合同》中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处进行修改。

二、基础行业定义的修改:

将大摩基础行业基金定义的基础行业修改为:基础工业行业、基础设施业和基础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中承担基本经济职能的行业和产业。

根据此定义,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目前中国经济中的基础行业应该包括基础工业行业、基础设施业和基础服务行业三大行业集群。在此定义下,行业市值分布与全市场分布类似,解决了原定义中行业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且新定义下行业覆盖度基本包括所有上游行业和部分中游行业,与社会认可的基础行业概念比较近似,容易得到认可,同时市场覆盖度有较大比例的提高。

行业集群申万一级行业
基础工业采掘
电子元器件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农林牧渔
化工

基础设施业交通运输
交运设备
建筑建材
房地产
公用事业
机械设备
基础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信息设备
金融服务
医药生物

三、关于投资比例:

根据本基金投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以及原基金合同所设定比例,本基金应按照混合型基金来设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基础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8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四、关于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投资策略后,对应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55%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45%

五、关于分红条款的修改

将基金合同中“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原“(二)基金净收益”改为“(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同时将(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一条“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改为“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将(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三条中“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少1次”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4次”;(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五条“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条款予以删除。

六、基金合同修改议案的相关事项说明

1、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2、产品方面

我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

3、法律方面

大摩基础行业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且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大摩基础行业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4、调整基础行业定义和投资比例的可行性

大摩基础行业基金定义的基础行业包括:能源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基础设施行业、公用设施服务业四个行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基础行业的社会含义有了更加广泛的外延。目前,基础工业行业、基础设施业和基础服务行业已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的改善,国民经济的发展动力已从原材料工业转向了加工工业和服务业。本基金涵盖的四个行业的利润增速乏力,在全市场中占比逐渐降低,导致其业绩表现落后于市场平均水平和基金业绩基准。为了维护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建议修改基础行业的定义和投资比例。

根据修改后的基础行业定义,行业市值分布与全市场分布类似,解决了原定义中行业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且新定义与目前社会认可的基础行业概念比较近似,同时市场覆盖度有较大比例的提高。

本基金修改投资比例后,符合现行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同时采取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的比例更加适合基础行业中多是产业上游行业的特点。

5、其他修订内容的可行性

除基础行业定义和投资比例外,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理应进行相应变动:

新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55%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4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基金合同》生效于2004年3月26日,部分条款与其后颁布实施的基金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应遵循法规予以修改。《基金合同》“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中若干条款与2009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相矛盾,如《审核指引》第二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等,为了保障基金运作的合规性,我公司将通过此次《基金合同》修订,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合同条款一并进行调整。

七、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我们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基金合同修改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投资转型期间的运作风险

大摩基础行业基金投资转型的过渡期,拟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回避投资转型期间的运作风险:

1、股票资产维持适当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不大的证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会务常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一平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网址:www.ms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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