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非公开募集基金进入基金法。 据报道,二审稿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作了调整,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此前存在争议的以合伙企业和公司形式成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报道称,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要求可按现行管理体制规范。据此,全国人大建议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等作出规定。“这条规定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一位阳光私募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上文的规定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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