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16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意见书
山德君律股会字[2012]第GDH006号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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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中润资源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专项法律意见书
山德君律股会字[2012]第 GDH006 号
致: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新磊、江子扬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中润资源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在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 17 栋会议室召开的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对中润资源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事实进
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上市公司信息的互联网
http://cninfo.com.cn,即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中润资
源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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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现翅议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在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 17 栋会议室召开。中润资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中润资源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润资源董事会召集、郑峰文董事长主持,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520,184,528 股,占中润资源总股本的 67.19%。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相关资料进行核验,均具备出席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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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三项,即:
(一)审议《关于中润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与中润置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认购诺贝矿业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出让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也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所审议的议案做出
任何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由董事
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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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4,528 股,占中润资源总股本的 67.19%。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经核查,中润资源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需进行表决的三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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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民生 律师 经办律师:赵新磊 律师
江子扬 律师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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