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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在俄百亿林业资产被没收 或因利益集团看中

2013-1-7 8:49:15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内外”交困,这是傅建中当前的心情写照。62岁的浙江民营企业家、原浙江新洲集团董事长傅建中,代表该集团2003年底斥巨资参与收购了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政府(以下简称哈巴)的一家林业公司——木兴公司
  “内外”交困,这是傅建中当前的心情写照。

  62岁的浙江民营企业家、原浙江新洲集团董事长傅建中,代表该集团2003年底斥巨资参与收购了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政府(以下简称哈巴)的一家林业公司——木兴公司,取得林业开采权。据傅建中说,经过3年的经营,随着木材价格的上涨,木兴公司的资产从当初的估价70亿元人民币翻了一番多,达到约150亿元人民币。当木兴公司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的时候,2007年俄方突然以公司涉嫌非法砍伐木材为由,强行进行了查封,并强行拍卖了公司的所有资产,提前收回森林经营权。2008年,俄方裁决木兴公司破产。

  在决定投资俄罗斯后,傅建中于2006年向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保)购买了海外投资保险。第二年,傅建中在俄的投资遭遇变故后便向中信保进行保险索赔,但历经5年,中信保仍以提交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理赔。

  万般无奈下,新洲集团向北京市仲裁委递交申请仲裁书,请求裁决中信保赔偿海外投资(债券)保险赔偿金1.1144亿元人民币。此案于2012年9月12日开庭。

  2013年1月5日,傅建中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俄方的所作所为是蓄谋已久的一个圈套,现在通过国际仲裁或许才能讨得公道,目前已向浙江省商务厅申请国际仲裁。

  国外投资遭遇“被破产”

  2007年3月7日晚,俄方针对木兴公司的查封行为开始。10月3日,哈巴仲裁法院接受哈巴税务局关于木兴公司破产的申请。

  2008年4月9日,木兴公司被判决破产。5月16日,木兴公司被裁决解除林地租赁合同。

  俄方为何要这样做?傅建中说,归根结底,就是一个“利”字。

  傅建中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06年前,俄罗斯的大财团重点控制的是石油、黄金(1657.90,-16.70,-1.00%)、铜等高价值资源,但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市场的木材价格上涨很快,白松原木在中国的价格从每立方米600多元涨到1100多元,一些俄财团的注意力转向了木材,更有财团鼓动哈巴收回木兴林场。此外,2005年后,有许多中外公司和哈巴洽谈投资造纸厂项目,由于白松是制造漂白纸浆的最好原料,所以这些公司提出在哈巴投资造纸厂的前提,就是要配给成规模的白松林地资源。而在哈巴,拥有大规模白松林地的,只有木兴公司。“这些原因促使哈巴积极策动收回木兴林场。”傅建中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黑龙江省商务厅于2007年8月15日向商务部出具的《关于我省在俄哈巴投资的木兴林场被查封情况报告》(黑商办发【2007】161号)说明,据黑龙江商务厅调查,认为“这个事件的性质就是俄罗斯的某个利益集团看中了木兴林场这个项目。”黑龙江商务厅认为,哈巴检察院对木兴公司罗列的四项根本不成立的罪名,就是要明目张胆地抢夺我国企业已开发出来的林场。

  2007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出具 《关于俄方无理中止我省企业在哈巴投资租赁木兴林场的报告》(黑商办发【2007】232号),认为“整个事件是经过周密策划的,其目的是吞并木兴公司的资产和林业资源。”

  2008年3月28日,国开行出具的《关于新洲集团在俄森林采伐及加工项目被查封事件的调查报告》认为,“新洲木兴事件是由俄罗斯哈巴州政府蓄意策划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目的是没收木兴公司资产和收回林权,属于政府强制征收行为,与壳牌公司在萨哈林的石油项目、中冶在哈巴的霍尔浆厂项目的遭遇如出一辙,是由俄罗斯国家风险所导致。”

  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于2009年3月23日出具的《关于新洲集团在俄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认为,“新洲集团在俄投资项目的遭遇是俄地方政府蓄意而为的,是对已私有化项目的一次变相征收。”

  国内保险索赔5年未果

  2006年7月25日,中信保签发了新洲集团购买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承保范围是“征收、汇兑限制、政府违约”,其中具体违约事项指:由于东道国政府机构违反《林地租赁协议》4.1和/或5.1款的规定,导致项目企业无法运营。保单的最高保险金额是2946万美元。2007年1月4日,新洲集团支付保费496.02万元人民币。

  傅建中说,当时以为对在俄的投资投了保,可以万无一失了,没想到在俄投资遭遇重大变故后,对中信保的保险索赔,历经5年都没有结果。“中信保就始终一句话,你们提供的证据不足。”傅建中对记者说。

  在中信保浙江分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出具给新洲集团的 《关于新洲集团投资俄罗斯木兴林场项目索赔申请的回函》中说明,根据第三方律师机构的调查,“木兴林场被查封导致的损失已确实发生,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发生的损失属保单责任范围内。”中信保方面认为,新洲集团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俄当地政府部门实施了征收行为并导致木兴公司的财产控制权和经营权被剥夺。

  傅建中认为,自己提供了444页、117份书面证据,以及相应的录像、录音证据,还有黑龙江、浙江等政府部门的调查报告,中信保都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提出理赔的条件是商务部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或通过仲裁。傅建中认为,中信保理赔的条件违背了《保险法》第23条关于保险事故的核定人应当是保险人的规定。

  傅建中还认为,为防止保险人通过拖延时间来损害投保人权益,《保险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中信保直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答复。

  而《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中信保对于新洲集团的索赔仍然没有任何答复。傅建中认为,中信保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保险法》。

  对于傅建中对中信保违反 《保险法》拒不理赔的控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2013年1月6日下午来到中信保浙江分公司,公司人员称所有领导都在开会,没有时间会客和接受采访。记者表明来意并留下联系方式,但直到截稿时,中信保方面仍没有任何回复。

  新闻背景

  木兴公司收购案

  木兴公司曾是前苏联在远东最大的国有林业公司。苏联解体后,因木材价格很低,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新洲集团和黑龙江辰能贸易公司联合成立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公司,新洲占股70%,作为投资木兴公司的平台。2003年12月25日,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公司与哈巴州资源部及俄霍尔金格林木出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木兴公司100%股权,每年许可采伐量18万立方米。

  2005年6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总行的姚副行长、新洲集团代表傅建中,和作为哈巴州政府代表的副州长,在圣彼得堡签订了共同开发木兴林场的协议。协议约定,浙江新洲集团对项目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国开行提供2.49亿元中长期贷款。

  中方保留了原木兴公司俄方所有人员,投资1亿元建造了办公楼、宿舍、油库、储木场、生产线等基础设施,生产逐渐步上正轨。(每日经济新闻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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