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证券经纪人(以下称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 (一)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三)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合同应约定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在与乙方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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