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 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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