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借记 “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手续费支出,借记 “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借记“上解支出”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上级财政部门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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