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类、评级等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
(五)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六)基金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人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基金代销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应在代销协议中对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但基金销售机构至少应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一) 设立独立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部门或者岗位。 (二)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及投诉处理规则。 (三)准确记录客户投诉的内容,所有客户投诉应当留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四)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维护和使用应当明确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 (二) 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 (三) 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 (五) 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 (六) 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 (七) 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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