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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

2009-6-13 9:33:1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新《保险法》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在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机构监管权限及措施等诸多方面均有重大变化。

  近日,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广东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永明,请他们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保护角度,介绍一下新《保险法》的变革。

  两位专家都认为,新《保险法》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明显加强,许多困扰投保人、被保险人多年的问题,在新《保险法》中都有明确的新“说法”。有了新《保险法》,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博弈时,手中就有了尚方宝剑。无论是已有保单的市民,还是打算买保险的市民,均值得对新《保险法》给予关注。

  未如实告知,保单生效两年后不得拒赔

  新《保险法》出台后,最令人关注的条款就是第16条,也是法律界人士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买过保险的人,或多或少都会碰到这种情形,业务员明明知道投保人有不应当承保的事项,为了能把“单”做下来,而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比如,投保人说很早前得过心脏病,业务员说没关系,投保人说血压有点高,业务员会说没一点关系,可以不打勾。但过了两年,投保人心脏病复发了,或者高血压引起脑溢血,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所以不赔了。有了不可抗辩条款,今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耍花枪了。

  郝演苏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如果知道投保人有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新《保险法》第16条新增加一个内容,“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在16条中还增加了如下内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说,有些业务员明明看着投保人是叼着烟卷填保单的,还答“不抽烟”,如果今后发生了因抽烟导致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郝演苏称这一条规定,对投保人意义十分重大。这一约定是保险业的国际惯例。

  栾永明告诉记者,在他多年的案件代理中,此类案件占比相当高,给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有了不可抗辩条款,困扰投保人多年的问题解决了。

  但是,有一点还要提醒投保人注意,有了不可抗辩条款不等于不如实告知就没风险了。按照第16条的规定,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又被保险公司在投保后30天内发现了,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此间出险,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不退保费;如果您是由于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也不赔但应退保费。

    凡不赔事项均应一一明示,否则不能拒赔

  保险纠纷很常见的一类情况是,投保人发现除了免责条款列明的不赔事项外,还有一些事项,保险公司实际上也是不赔的。这也很让人苦恼。

  栾永明告诉记者,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栾永明说,这一规定与旧保险法有重大区别,过去只要列明责任免除就可以了。但是,新《保险法》规定,不仅要明示责任免除,而且还要将其他免赔事项一一进行明示并说明。比如,保险公司都有定点医院,如果不在定点医院就治不赔。有的药品或者检查保险公司也不赔,但是这些都未在保单条款中进行明示。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才明白。今后只要是不赔的都得说清楚,没明说的就得赔。

  栾永明说,在保险诉讼中40%以上的案件牵涉免责条款。新《保险法》的规定强调了信息对称,让投保人明白投保,是一个重大进步。这一条对保险公司很有杀伤力,但是对保护投保人很有利。

  财产转移过程中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相信市民碰到过这种情形:你买了一个二手车,过户手续办好了,但是原车主还没把保险改签,而就在这时出险了。以前,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当事人觉得很冤。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栾永明告诉记者,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因此两者在保险利益的界定上是不同的,以前的保险法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即均规定为投保人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实际上,在财产保险中,如此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发生事故时,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因此,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比如说,现在有的单位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一项福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而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一般说来,单位对于职工的个人家庭财产毫无保险利益。但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依此规定,则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而就法理而言,这种投保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支持。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而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很多难题,也将降低了交易风险,很有实际价值。

    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关于保险案件中第三者理赔问题,也常常纠纷不断。最常见的是,车险中受害的第三方,人躺在医院,但治疗费迟迟拿不到手。即使第三者知道是哪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他也不能直接要求赔偿。

  据栾永明介绍,按照以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必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而是需要经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赔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再支付第三者。新《保险法》进行了更人性化的调整。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并且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请求对第三者直接赔偿,“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同时,该条款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栾永明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务实,对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很大,充分体现了对第三者权益的保护。

  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优先继承保险

  伴随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的频发,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案例逐渐增多。那么,一旦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应该由谁继承保险利益?此前保险法未明文规定。为此打官司的人也不少。

  栾永明介绍说,新《保险法》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就意味着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这种规定更符合保险精神,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生存金领取时间超过5年还可能有效

  明确给付保险金请求权期间为诉讼时效,从理论上讲,生存金领取时间超过5年还可能有效。

  有关生存金领取问题,据了解也是问题多发领域。保险公司每年均有大量到期支付生存金未能支付出去,其累计数额动辄数千万元。投保人有些是忘记了,有些是发生了重大事故无法按时领取等。

  栾永明介绍,按照以前的规定,生存金领取时间超过5年还未领取,(由于旧保险法将此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支付。但新《保险法》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决策。对于超过5年就不给保险金的情形,保险公司的决策将不得不更为慎重。因为被保险人如果确有原因导致其未及时请求给付保险金,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将导致即使超过5年其要求给付生存金的请求,也可能获得司法上的支持。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同。

  公司给员工买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及其近亲属

  郝演苏、栾永明在介绍这一内容时,均说到一个现象。在一些小企业里,老板给员工买了保险,但指定的受益人是企业或老板。

  一旦出现工伤员工死亡,老板常常只是把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金给员工家属。这种做法其实不合理。员工家属的抚恤金其实应该是企业另行开支,而不能用保险公司赔偿冲抵。

  新《保险法》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郝演苏认为,这一规定将更好地保护打工族的利益,限制了雇主的不道德行为。

  保险金额超保险价值,超过部分可不赔但要退保费

  据记者了解,在财产险理赔时,有个一贯原则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超出部分能否退保费有了新规定。

  比如一辆新车,过了几年后就会有折旧,如果投保车身险或整车盗抢险时,其总价值一定不能超过同样车型的新车购置价。如果超过就等于是超额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市民或不明白、或有其他考虑,希望买的保额大一些。也有些市民为家中的贵重物件,重复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此种情形在以往,一旦超额投保,超额部分失效且保费不退。

  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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