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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保险法》为契机 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

2009-5-2 8:53:13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推进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保险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保险法》的修订,是完善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保险业改革,继续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业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做大做强、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是中国特色保险业最鲜明的特征。

  《保险法》的修订,从保险业发展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宗旨出发,切实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防止保险销售误导;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等。二是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惩处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在保险业长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市场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突出体现为保险诚信建设滞后,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对保险缺乏信任仍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保险产品的开发与保险条款要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二是要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从当前社会反映最集中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入手,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保险经营机构要遵守新《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杜绝欺骗投保人、拒不履行赔付义务、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通过公众监督促进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防范和化解风险,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新《保险法》把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强化了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为在当前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做好保险工作,战胜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正在形成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相互影响、相互拖累的复杂局面。保险业作为开放力度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行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和不确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要确保行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把风险防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贯彻和实施好新《保险法》,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切实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要按照中央“保增长”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和改进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二是防范风险传递。三是建立和完善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四是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切实改进保险服务,着力解决好销售误导、售后服务及理赔问题,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避免由保险服务不到位引发风险问题。

  第二,着力推动保险业结构调整。一是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促进保险业务结构调整。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开发更多体现保险本质功能的保障型产品和期交产品。二是促进销售渠道调整。合理利用和配置销售渠道资源,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的优势,改变过分依赖某一类销售渠道的状况,逐步形成不同渠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三是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积极顺应市场环境变化,进一步调整保险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固定收益资产、权益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

  第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行业平稳增长。一是健全反映市场运行状况的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工作,抓住关键指标,建立起高效快速的信息采集渠道。二是加强对市场的分析研究。定期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掌握市场运行特点,科学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三是完善监管措施。针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充分利用精算制度、产品核准、投资渠道、窗口指导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拓宽服务领域、推动重点业务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是时代赋予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险业要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新《保险法》从新形势新任务下,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出发,为保险业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覆盖面,促进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服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
 
 (一)促进经济增长,努力提高人民

    生活水平

  为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新《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同时,兼顾安全和稳健的原则,为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新《保险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此外,还补充规定了: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目前,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需要法律留出发展的空间。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大力提升人民保障水平

  按照原有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已有所拓展,如从事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为适应现实需要,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理应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保险业将继续把保障和服务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积极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业务,不断拓展保险覆盖面,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一是稳步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适应我国“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保险体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继续深入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促进重点领域责任保险的发展。着力完善交强险制度,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力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三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推动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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