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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

2009-8-25 7:41:1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据业内有关人士介绍,关于高管任职资格在保监会的一些规章中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保险法,把相关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加以确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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