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社保断交补缴政策 《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武人社发〔201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的背景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实施以来,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尚未出台,特别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规定过于原则、十分抽象、不好执行,缺乏一套完备的涉及补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全国各省份的具体政策及做法也不尽相同,而且各个地方的政策变化较为频繁、法律效力都不太高、适用范围也不普遍,经办操作办法五花八门。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也曾研究制定过一些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规则。但是,从近几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要求,我局立足于制度顶层设计,以此为契机统一和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缴工作,清理规范性文件,整合碎片化政策,明确职责分工,统一业务流程,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员参保、据实申报、按时足额缴费,推动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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