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设为首页
第一金融网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基金 | 股票 | 保险 | 期货 | 信托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理财 | 房产 | 汽车 | 旅游 | 娱乐 | 
第一金融网快讯: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信托 >> 经营与思考 >> 文章正文
华宝信托占兴华:信托是私募基金最佳途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9:59:46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占兴华在昨日举行的2007中国基金论坛上表示,目前私募基金名份缺失,处于“地下工作者”和金融界的“游击队”状态,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但是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又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影响私募基金自身长远发展。

  占兴华认为目前私募集基金在我国存在三大困惑。困惑之一是缺乏“长治久安”的运作架构。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首先委托方把委托资金打入受托方账户,然后由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通过成立公司进行运作或其它模式,这种操作模式或导致委托人财产的“独立性”无从体现,或运作成本很高。困惑之二是私募基金难以树立自身品牌。原因在于潜伏地下,操作不透明,无独立第三方出具业绩记录或证明,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公信力而无法评级。困惑之三是仍然存在合法性瑕疵,由于立法不健全以及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导致大部分私募基金未取得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合法资质,监管层无法实施有针对性地监管,遇司法诉讼,客户资产面临法律冲突风险。

  据介绍,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有三种合法组建模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和信托模式。但是占兴华认为,信托模式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最佳合法化途径。占兴华进一步解释说,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作公司财产,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存在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有50个股东的人数限制、设立、清算、注销等程序较为复杂、股权转让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缺乏第三方出具的业绩记录或证明、财产运作完全由管理层掌握,需要很强的信任基础和公信力等不足。

  具体到有限合伙模式,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私募基金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模式,因为中国2006年在对《合伙企业法》修订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没有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其余各点不足均仍然存在,而且有限合伙还存在投资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占兴华最为看好的是信托模式。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私募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型,中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为信托型基金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占兴华认为信托模式除了增加少量运作成本(支付信托报酬)和须符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投资分散化)以外,可以克服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模式的种种不足。具体来讲,信托模式的投资者没有人数限制,仅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时需缴纳所得税,没有双重征税,信托模式有受托人的独立监督,既增加了财产运作的安全性,又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第三方的业绩记录及证明,受益权转让简便、快捷,信托的设立、清算等程序较为简便,无需政府部门的审批。

  占兴华认为,虽然信托模式是最为看好的私募基金模式,但是适合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信托公司还是需要有严格的资质和水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是否将私募基金业务作为其公司业务发展战略重点,这将直接决定其在私募基金业务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载之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公告、评论、预测、图表、论文等),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郑重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第一金融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图文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Copyright©2006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 合作电话:13146473155
    制作单位:第一金融网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