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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5-17 17:21:0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获准增加或者减少上述业务种类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证监会依照2005年修订前《证券法》向证券公司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称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经营业务。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见《证券公司业务种类对照表》。

  证券公司因原许可证到期或者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监会按照前款所称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关于业务种类的表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业务种类对照表

证券公司业务种类对照表

序号  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  《证券法》规定的业务种类  备注  1
   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  证券经纪     2  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  证券的承销  证券承销/证券承销与保荐  已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否则为证券承销。  4  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  5  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  6  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  7  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和上市推荐  8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自营     9  受托投资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     10 客户资产管理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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