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2007]54号
2007-4-19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 |
|
||
|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