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5日,大连保监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5号) 显示,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及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通过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的方式购买油卡,向其个人代理人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发放油卡以补充其销售车险佣金,涉及金额327.02万元。 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于2017年9月至12月,通过列支招待费的方式套取费用,向车行支付手续费,涉及金额18.04万元。 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6号) 显示,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于2017年9月至12月,通过列支招待费的方式套取费用,向车行支付手续费,涉及金额18.04万元。时任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经理秦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秦勇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7号) 显示,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通过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的方式购买油卡,向其个人代理人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发放油卡以补充其销售车险佣金,涉及金额327.02万元。时任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付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付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8号) 显示,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通过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的方式购买油卡,向其个人代理人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发放油卡以补充其销售车险佣金,涉及金额327.02万元。时任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董汝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董汝欣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8号) 连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董汝欣 身份证号:21060319790602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福吉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通过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的方式购买油卡,向其个人代理人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发放油卡以补充其销售车险佣金,涉及金额327.02万元。 时任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董汝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车险营销方案及发放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董汝欣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7号) 连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付强 身份证号:13032319800305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通过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的方式购买油卡,向其个人代理人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发放油卡以补充其销售车险佣金,涉及金额327.02万元。 时任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付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车险营销方案及发放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付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6号) 连保监罚〔2018〕16号 当事人:秦勇 身份证号:21020419701223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经理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于2017年9月至12月,通过列支招待费的方式套取费用,向车行支付手续费,涉及金额18.04万元。 时任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经理秦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秦勇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5号) 连保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平安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杨万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永丰街44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秦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及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通过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的方式购买油卡,向其个人代理人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发放油卡以补充其销售车险佣金,涉及金额327.02万元。 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于2017年9月至12月,通过列支招待费的方式套取费用,向车行支付手续费,涉及金额18.0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车险营销方案及发放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西岗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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