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的申请、认定、协议签订、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推进了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减轻了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资压力,降低了垫资周期。
《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机构应具备以下八项基本条件:在工伤治疗和职业病防治方面具备专业技术优势;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服务;有完善的符合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保障工伤职工得到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
《办法》明确,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目录的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不设封顶线。就结算方式而言,全面推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并将联网结算作为协议机构申请资质的重要条件和定期考核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上,我省将打通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结算通道,在工伤认定之前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后,再将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到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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