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20年度标准不变(即4963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20年度标准不变(即1410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不设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五)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元,上限调整为21804元。 (六)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缴费比例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即8%)。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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