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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呼唤统一游戏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9:56:53
  同样的跑道,不同的规则,比赛会公平吗?

  但这样的“乱相”在中国的金融赛场上却出现了:同样是信托业务,因为分别由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来做,就要给业务取不同的名称,遵循不同部门制定的规则,接受不同模式的监管。

  “信托理财市场中各类金融理财机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比赛规则却不同,结果自然有失公允。”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金融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分业监管、政出多门所造成的信托理财市场竞争规则混乱,已经使信托机构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规则“乱相”

  在我国的信托理财市场上,除信托公司外,其他的金融机构也都在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理财业务。

  “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银行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业务、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等,都是揭掉了‘信托’标签的信托业务。”西南财经大学信托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勇告诉本报记者。

  尽管上述业务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并无区别,但各家机构遵循的“游戏规则”却相去甚远。

  首先,在单一客户委托金最低金额限制上,基金产品只有1000元底限,银行理财产品和证券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单个客户资金不低于5万元,保险产品则没有最低资金限制。只有信托规定“百万身家”或单个信托计划100万以上的客户,才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

  其次,在单一产品投资者数量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都没有对投资者数量做限制。也只有信托机构,在新两规出台前,受到每个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新两规虽然废除了这一限制,却又规定每一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

  第三,同质化的产品,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都不能对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却规定部分银行产品可以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在销售渠道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其众多分支机构向客户提供其理财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则可以通过全国性的证券交易系统发行基金份额,或委托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而信托公司在新两规出台前一直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更没有统一的公开交易系统销售产品。新两规在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上做了修订,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异地推介产品要向本地和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方面,即便是一种最为普遍的民事代理活动,信托公司也受到了限制,因为信托公司不得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签订信托合同。

  更让业界不能理解的是,在四大金融机构中,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的理财产品都可以公开在各类媒体上宣传,只有信托产品不得宣传。

  金融机构做同样的信托理财业务,在政策待遇上却有如此巨大差别,信托公司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不言而喻。

  “中国信托业的‘业’应当从‘业务’或从事这一业务的‘机构的总和’的角度理解。”李勇说。当初我国引入信托制度、制订信托法并非是仅仅要规范信托公司,而是要引入一个新的管理财产的方式。

  李勇告诉记者,在他看来,中国信托业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统一其在金融领域信托理财业务中的规范问题,不管是否通过信托公司来推出理财业务,都要在统一的规则下竞争。

  “功能监管”呼声高涨

  分业监管、政出多门是造成信托理财市场规则混乱的根本原因。

  规则背后,是各家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出处和依据各不相同:信托机构依据的是国家《信托法》和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依据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证券公司依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保险公司则依据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出于对所辖机构的扶持,信托以外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制定各自的规则时,都没有制定高门槛。”一位信托资深人士说,只有信托机构因为行业规模最小、监管级别最低,受到的政策束缚也最严重,因此屡次被排挤在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之外,以致于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所有领域均面临强大的竞争对手,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上述人士说,不同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不同规则,对所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一无序化乃至混乱的局面,一直是我国集合理财市场最突出的问题。“只有规范理财市场竞争规则,制定统一的理财市场金融政策,避免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才能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金融界人士呼吁,按部门条块分割进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模式已经不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现状,金融机构本身不需要任何人“监管”,今后应当按具体业务进行“功能监管”。

  比如,所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都由银监会管理,而以证券为投资方向的业务则由证监会监管。不同业务牌照由不同部门发放,参与哪个部门监管的业务就向哪个监管部门申请业务牌照,并在该业务上受其监管。

  没有了部门归属,自然也就不存在“亲生与寄养”的差别,利益保护所带来的诸如利用行政手段为所辖机构“圈地盘”等一系列问题也会迎刃而解。这样不仅可以为各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竞争规则,使之参与公平竞争,管理者也能专注于特定领域,监管也会更专业。

  “针对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信托业市场的状况,在《信托法》母法之下另立一部《信托业法》也十分必要。”中国人民大学信托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告诉本报记者,尽快出台一部《信托业法》,才能让所有金融机构在从事信托理财业务时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据他介绍,信托是一项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制度,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成就其独特功能。但中国信托制度除“一法两规”外,配套法律法规相当欠缺。《信托法》作为母法,笼统含糊之处非常多。而《信托业法》则能够以法律形式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市场地位、监管规则、风险控制等做出明确规定,让参与信托业务的机构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相互间有一个统一的竞争标准。

  “出台《信托业法》并不是要维护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垄断地位——如果仅局限于让信托公司做信托业务,那么用原有的‘一法两规’来约束全部信托公司足矣,再立《信托业法》反倒是多余了。”周小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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