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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安排:魅力无穷的资产管理平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0:51:13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从诞生至今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信托制度对于我国是舶来品,作为后来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在结合国情和自身法律文化的前提下,在2001年出台的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进行了如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一、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信托市场的主体。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 

  二、信托的分类 

  1、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称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信托。民法是规定和调整公民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故民事信托多是处理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种事务,如管理遗产、执行遗嘱、代理保管、抵押、变卖贵重物品等。 

  商事信托是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商事信托目前已是信托的主要业务,诸如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的信托,商务管理的信托,商业人寿保险的信托等等。由此发生的信托事项均为商事信托。 

  2、按照信托所托的标的物划分,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资金的行为。目前,在中国信托业务中,资金信托所占比重最大,运用最为广泛。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3、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在英美等国家,公益信托起源得很早,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英美许多著名大学、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和各种基金会都属于公益信托。 

  三、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某个组织、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结构,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我国,信托行为多体现为商事信托而非民事信托,最常见的受托人即为信托公司,他们所秉承的经营理念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为受托人。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取得个人利益。 

  综上,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魅力无穷的资产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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