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客户时某用自有房屋低押在滕州支行办理消费贷款7万元,期限五年,由于时某经营不善,当年12月贷款发生逾期,我行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时某无力偿还。2009年7月,该行向滕州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时某仍无力履行判决书义务。几年来,客户经理多次到客户家中为客户出谋划策,通过调查了解,尹某欠时某货款未还,于是该行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追加尹某为该案被执行人,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时某贷款逐渐得到清偿,随着最后一笔49000元的入账,致使时某欠该行贷款本息11万元全部偿还收回。 此笔不良贷款的收回,为该追偿债务人债权,依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积累了成功经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