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是我行大力推荐发展金融拳头产品,也是我行重要利润来源之一。目前,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多以担保公司保证、借款人资产抵押以及个人存单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存单质押具有手续简便、无需评估、变现偿还快等特点,但也存在被法院查封、划扣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有限受偿。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银行对移交其占有的保证金、特户、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得扣划是司法解释予与明确的,对于其他保证金,由于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其有权扣划。由此可见,我行虽对借款人质押我行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亦享有扣划权。法院可在先予扣划后,再行受理我行优先受偿权主张。实践中,司法执行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为避免后续诉讼成本及人力、物力资源的不必要增加,在遇到此种情形时,银行应及时主动积极的与法院进行沟通,说明存单已质押我行的情况,在此阶段及时解决问题。如法院仍强行要求扣划的,根据《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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