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借贷债券称为“出举”,《杂令》的“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云:“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原则上国家既不参与、干预借贷契约的订立过程,也不参与或干预其正常履行。不过为了防止自古以来就产生的高利贷现象,《杂令》也规定债券最高利息率的限制,即“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同时也规定了利息的总量控制,“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利息总量不得超过本金,否则官府将介入、干预。 古罗马时期并不禁止放贷取息。罗马法允许有息放贷,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12%。而《圣经·旧约》的《申命记》禁止上帝的子民犹太人相互放高利贷,只准许他们向外族人放债。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对于高利贷的鞭挞可谓不遗余力,甚至对于正常的低息借贷也排斥。这种情况一直等到宗教改革运动才得到改变,加尔文重新诠释《圣经》,声称《圣经》并不禁止高利贷,自然法允许高利贷,放债是帮忙,任何劳动都应得到报酬。在宗教改革中实行新教的瑞士、英国和荷兰都先后废除了高利贷禁令,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扫除了融资的障碍。 1602年,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最初的东印度公司章程中规定资本积累以10年为限,然后做一次全面清盘,接下来再为下一个10年的航海探险重新筹集资金。由于当时到东印度的航路所耗费的时间很长,平均大约是18个月,再加上装备船只和处理货物所花费的时间,这就使得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投资者需要等待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看到回报。为此,荷兰东印度公司决定发行债券,第一张现代意义的公司债券由此诞生了。这是世界金融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页。自此,债券从私人契约变为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这意味着出现了公司实体而非个人或者政府的债务。 1794年,第四次英荷战争爆发,荷兰战败导致1795年荷兰这个商业帝国的瓦解。179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从此彻底终结了自己乃至阿姆斯特丹和荷兰的辉煌,但东印度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却留在历史长河中。 如今,个人投资者由于受多方面限制,无法直接投资于债券,而可以通过投资债券型基金达到投资于债券的目的。从2月13日起发行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基,即以公司债、企业债为主体的信用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广大投资者谋取债券投资的稳健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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