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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万到期铁路债券现“乌龙”?债权人欲起诉铁道部

2011-12-2 8:56:4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李卓发自北京手持近300万元铁路债券却无法兑付,靳庆华、靳福东、刘平三人欲将铁道部告上法庭。据最早发现这批债券不能兑付的当事人靳庆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这批不被“买单”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 李卓 发自北京

  手持近300万元铁路债券却无法兑付,靳庆华、靳福东、刘平三人欲将铁道部告上法庭。

  据最早发现这批债券不能兑付的当事人靳庆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这批不被“买单”的铁路债券经警方鉴定,确定为铁道部1995年发行的 “真实”“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包括当事人持有渠道也均“合法”。

  而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此前却对此回应称,该批债券早已兑付完毕,只是因相关工作人员疏漏未做“作废”处理,并表示铁道部态度明确,不会再予兑付。

  代理律师:最迟下周起诉

  不过,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的上述说法并未得到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认可,“从事实法律层面上讲,案件本身没有任何悬疑,甚至可以说必胜无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航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杨航远同时对记者最新透露,最迟将于下周起诉。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杨航远表示,对于案件事实层面最大的信心即来自于当事人手中该批证券已经被警方证实,认定为“真实、合法”,并且没有“适用时效”(即何时到期不能兑换)的限制。

  尽管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此前表示有当年给铁道部指定的债券代理商华夏证券的划款记录,也有原华夏证券的证人证言,表明该批次证券被兑付过。但杨航远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向第三方,即债券的合法持有人提出抗辩的有效理由。

  “如果代理人有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向代理人追查,但不应当让善意第三人、债券合法持有人来承担。”杨航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同时,杨认为,不论是不是工作疏漏,凡在市场上流通的债券都只能推定它是没有兑付过的。

  部分债券曾被中信建投“回购”

  靳庆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纠纷另一处备受关注的焦点在于,虽然铁道部当年委托的该批债券代理方华夏证券已经破产,但接手华夏证券业务经营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又曾以“购买”的名义,购得靳庆华30000余元该批债券。“为何后来的债券就不能被兑付了?”这让靳庆华颇为不解。

  靳庆华告诉记者,他手中尚有价值30余万元债券,另一当事人靳福东也表示手中尚有100多万元该批次债券。靳庆华、刘平等人此前甚至还曾因此被指涉嫌合伙诈骗而予以立案调查,并被扣押债券,他们正是在调查期满以后,决定起诉铁道部。

  靳庆华同时在电话中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口述了他作为乙方和甲方中信建投当时签订的 《债券买卖合同》说明,其中一条写明:“甲方基于铁道部长期合作关系,同意购买乙方持有人的标的债券。”然而却又明确注明 “甲方与铁道部对乙方的债券兑付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而另一条说明同时写道,“本合同仅适用于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本合同下标的债券的购买,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与铁道部已发生或未来发生的任何其他争议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认定该批债券已兑付,且不予再兑付,中信建投为何还要购买?针对上述疑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并未能联系上中信建投相关负责人,此前经手此事的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经办洪泉手机也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华夏证券清算组的一位工作人员昨日也对记者表示尚未接到有关此事的内部问询。

  杨航远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认为,华夏证券已经破产,本身已没有代理兑付的能力,但从合同注明的表现来看,中信建投虽然接手华夏证券,又并不认为他们是铁道部新的代理人,不认为他们有兑付义务,只是基于和铁道部长期合作的关系愿意购买那一小部分债券。目前也并不确定铁道部是否委托了中信建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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