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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只是权宜之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0 9:06:53
    面对日益攀升的物价水平,针对其中的违规价格操纵行为,行政性的管制政策开始强力介入。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开展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环境下,发改委采取行政性手段,直接进行违规价格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
  但其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行政命令毕竟不是市场自发力量,很难通过内在的手段来获知价格定位状况:究竟哪些涨价行为是市场自发的、具有合理性;而哪些涨价行为又不合理;究竟涨幅是多少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这些问题依靠市场外的行政部门很难准确判定,也让管制容易引发争议。
  以不久前被各界广泛关注的兰州牛肉面限价为例,兰州政府认为,牛肉面的价格对当地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影响较大,是典型的民生价格,其重要性不亚于水、电、气和公交票价,有进行指导的必要性。故而,当地政府强行要求大碗牛肉面售价不得超过2.5元,违规者将严厉查处。然而,媒体和业内人士却对地方政府此举发出了质疑之声,认为行政部门不应该直接限制牛肉面价格。双方各执一词,论辩激烈。一碗“牛肉面”之所以能在业界引发沸沸扬扬的争论,正是因为行政限价行为和市场定价权利的界限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准确界定清晰。
  因此,行政手段直接管制恶意涨价行为,固然能够在短期内获得抑制价格非理性飙涨的实效,但是这一手段只能定位于权宜之计,并不适合长期在市场运作中保留。从长远看,解决人为恶意操纵价格问题,需要进一步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着手。
  只有在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让外部竞争充分发挥作用,才可能从根本上打击各类价格联盟、联手提价行为。
  不过,从既往的“价格联盟”事件中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此类价格操纵行为的威慑力太弱。
  与国内法律力度偏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对于价格操纵行为的法律监管体系严厉而完善。最新的一个案例是,在本月1日,英国航空公司因和维京大西洋航空公司因合谋操控燃油附加费价格,被英国和美国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总额达到5.4亿美元。这两家公司还将面临来自乘客高达3亿美元索赔要求。英国公平贸易局表示,对英航开出创纪录数额的罚单,旨在警告那些试图联手违规操纵价格的企业。正是由于强力的法律惩处制度,让试图串谋操纵价格者因法律风险过大而望而却步,可谓是“不战而屈人之兵”。
  所以,以行政力量干预价格违规行为仅为一种权宜之计。只有尽快立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通过降低行业进入壁垒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法律监管力量,才能让违规行为从根源上得到遏制,是为避免违规价格行为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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