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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背景下信托业功能如何归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0 9:06:55
    (三)信托公司积极实施战略转型
  信托公司应从过去那种“项目融资导出信托资金”的融资方式,转变为“信托资金搜寻投资项目”的理财产品供应商,提升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实践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业务转型:专业化
  信托公司要做到以主要经营信托业务为主,尽量不做或少做固有业务,特别是自有资金实业投资业务更是明令禁止。
  信托公司应在信托主业中进一步构建并发挥自身的优势,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相关业务范围内选择一到两个领域或门类,据此制定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构建人才队伍,优化组织结构,建立一套完整、科学、量化、客观的项目评估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投资决策体系和资产管理体系,进而真正成为某一两个领域的理财专家、投资专家或管理专家,创造公司和产品的品牌效应。
  2、客户结构:高端化
  “新政”的核心变化集中在信托公司的业务限制上。“合格投资人”概念的引入和自然人规模的限制,意味着传统的以中低端客户、以自然人客户、以非指向性客户为主导的客户结构的终结。“新政”中合格投资人的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机构为“富人”理财的意识,同时纠正过去的理财对象错位问题,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抗风险能力而引发的综合性危机。“新政”在限制自然人规模的同时,对机构投资人不再设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托资金规模的制约。
  3、业务创新:基金
  “新政”中对于信托产品的基金化给予了大力引导和强力支持。“新政”规定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要确定运用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产业投资基金、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是今后信托业务的展业方向。信托产品的设计应全面引进基金的运营要素,努力按照基金的构成内容、运行流程、管理模式和流通机制进行安排和操作,创新设计基金化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实现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改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4、创新营销体系
  “新政”条件下要实现业务模式和客户结构的转型,营销体系、营销策略和营销团队也必须随之做彻底的转换和重构。
  根据“新政”规定,信托产品营销仍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所以一切适用于公募形式的宣传手段和销售方式都难以运用,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并构建适合于信托产品的销售体系,可以尝试直销、渠道营销等多元化营销组合,努力提升产品营销能力。
  此外,信托公司应加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探索打通信托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券商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连结的途径和方式。
  5、完善公司治理
  完善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直是监管层、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
  在股权结构层面,解决目前信托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带来的问题,积极探索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股权结构分散和优化,有条件的可以争取上市。在法人治理层面,要在信托公司目前的董事会框架下,加快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确保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审查,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在内部控制层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来评价和控制风险;二是建立规范的会计系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确保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在人员、机构、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四是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透明度。
  (四)构建信托产品流通体系
  信托产品流动性的缺乏是信托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在金融产品收益、风险和流动性三个方面,信托产品缺少了关键一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信托产品流通的市场体系建设问题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实践中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探索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信托产品交易中心;二是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构建信托产品的柜台交易系统;三是利用国内现有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系统,构建大综信托产品的场内交易平台。
  (五)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第一,完善与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应建立以《物权法》为基础的财产登记法律制度,统一与规范法律依据,逐渐完善与信托登记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体系。
  第二,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由信托财产的本身性质决定信托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当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将财产权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合二为一,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财产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的不一致。
  第三,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只要是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信托的财产都应当纳入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股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明确信托登记的主要事项。信托登记事项是信托合同在权属证书上的集中反映,它可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信托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信托当事人情况、信托财产的状况、信托期限、信托权限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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