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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模式跨过艰难旅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9 11:36:14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二者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很少有人会去想这样对不对。当纠纷产生时,业主们才发现,自己无法主张权利,甚至,连物业做了些什么、提供了什么服务都不清楚。

  ■ 本报记者 李小健 宋宗合

  在全国范围内,朗琴园小区物业管理引入信托机制是一大创举,这将是北京乃至全国首家以《信托法》为法律依据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最好的物管模式

  孟宪生向本报记者表示,朗琴园小区采用“信托”模式,而不是普通物业管理合同,关键之处就是为业主找到了救济的渠道,即单个业主取得了就共同财产对物业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他说,按照普通物业管理合同,业主虽然交费,但对于公共部分的权利无法行使,只能由业委会去打官司。而现在根据《信托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单个业主即可行使同业委会一样的诉讼权利。

  孟宪生表示,早在2004年,他便发现《信托法》依据下的信托契约融入社区物业管理,能有效预防社区物业纠纷。他曾向一些社区提起此模式,终究因为“新观念”,人们一时无法接受而被搁浅,抱着观望的态度。直到被聘为朗琴园社区法律顾问后,他才将《小区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推向实践。北京SOHO现代城一位业主对朗琴园采用的“信托”模式表示认可。

  物业管理是业主的物业管理,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所以一切模式的考量应当在业主是权利主体这一前提下展开。物业管理权是物权,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我们在考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的同时,必须划清权利边界。这些概念,是作为律师的孟宪生时刻强调的。

  他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可以不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将来物业管理的多样性将会更突出。而最好的模式就是小区业主自愿选择的模式,专业研究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推荐和辅导很重要,但是不能干预。信托模式应该就是最佳选择。

  “即使在国外的物业管理中,引入信托机制的也不多,不过,这种新方式值得一试。”北京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表示。

  舒可心的信托合同试验

  最近两年,舒可心一直在进行他的信托合同试验,据他介绍,他已经在多个小区推进信托合同的实践。

  2006年年中,舒可心作为亦庄某小区业委会顾问,启动了和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合同谈判。舒可心进行的信托合同试验,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单个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而根据信托法,合同的主体是每个业主,无须启动业主大会,每个业主都有法律救济的机会,同时,依据信托法最大的好处是:一个人起诉后的结果,能让其他未起诉的业主也跟着受益。

  舒可心介绍,信托合同所提及的诉讼并不一定要起诉物业公司,而是要保留这种威慑力。因为根据信托法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是“做多少事花多少钱收多少酬金”,如果没有做或没有做到位,只是不收取相应的物业费与酬金而已,并不承担损失。这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也是很公平的。

  但该合同一开始遭到物业公司的抗拒。在2006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物业方面认为,信托法应用不普遍,存在风险,不愿意第一个“吃螃蟹”。希望根据合同法签订物业合同。12月16日,物业公司再次表示,业委会的《信托法》合同,对业主和物业都具有毁灭性的危害。合同一旦实行,再好的物业公司也会最终面临“下岗”的局面。数月谈判下来,未有明显进展。

  舒可心说,信托合同遇到障碍,首先是业主的自治组织能力太弱,缺乏信托的理念,有的业主甚至只是想选个“好皇帝”,替他们掌管小区。再加上市场上缺乏有诚信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无法信任这个模式。“在目前推进信托合同还是比较困难的。”

  朗琴园的成功让舒可心感到愉快。“之所以接纳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新管家,是因为该公司与小区业主、业主大会签订信托契约。”舒可心表示。

  根据《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小区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的文件显示,朗琴园业主大会为信托委托人,物业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朗琴园小区全体业主为受益人。

  与委托不同,这份信托契约规定了小区的财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能按预算去支取,而不能像老物业一样占为己有。其二,根据该契约,在业委会没有选出新的物业公司之前,受托人不能单方面撤离小区。第三,受托人要证明自己履行了信托责任,要执行任务的完整记录,比如决策和如何花钱等。

  “原来的中房恒通提的是8%,现在的嘉浩只提6%;就我们所交的物业费来看,以前每个月是2.5元/平方米,现在是2.2元/平方米”,一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自身感受到的物业费的变化。

  信托模式让业主权利回归

  北京也有学者对朗琴园事件表示自己的看法,面对不良物业管理,业主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朗琴园从成立业委会到自请物业公司,是业主最终成为自己主人的过程,也是基层民主实践的过程。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二者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很少有人会去想这样对不对。当纠纷产生时,业主们才发现,自己无法主张权利,甚至,连物业做了些什么、提供了什么服务都不清楚。

  舒可心向记者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诸多的物业纠纷,关键就在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或开发商、广大业主的责权不平等,关系模糊。比如说,广大业主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却由开发商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如果是业主的公共利益被侵犯了,单个业主无法代表广大业主的意愿,打官司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以业主大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程序繁杂,况且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操作不便,此时,真正的交纳物业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个业主却不适用合同,这是非常尴尬的事情。

  物业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谋求利润是其最终目标,在现有“包干制”物业管理模式下,业主交纳的费用已经成为企业的营业所得,物业公司很容易通过降低服务水平、减少项目,来增加其利润,但对业主而言,服务标准不达标,权益受到侵犯,却难以采集证据主张诉讼,救济非常困难。而物业公司却可以以“事实服务”、“欠费”轻易起诉单个业主。

  从本质上讲,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合同的形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居住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是由业主聘请的专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的权利属于业主。“当前物管纠纷的根源在于,混淆了物业管理主体和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区别,使得物业公司身兼二职,矛盾突出。”有业内人士指出,物业管理“信托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保护业主合法权利的可能。

  链接一: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与权、责设置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双方分别是委托人业主大会和受托人物业公司。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指示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进行物业管理。

  请求受托人返还因处理受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公共财产收益)。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归集物业管理费用)以支付费用和支付服务报酬;重大事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通知。

  委托人的职权是: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并保证其有效;及时批准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归集物业费;对服务标准和服务方案作出决议;对物业管理中涉及业主共有、共同管理等事务及时作出决议并保证其有效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受托人权利包括:取得服务报酬;请求偿还垫付费用及利息;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

  受托人义务;自己完成受托事务;按照《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实施物业管理;转交处理受托事务取得的财产给委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按照委托人要求报告物业管理情况(管理情况、财务开支),合同终止时,报告执行结果。

  受托人的职责包括: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制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提出物业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草案,建议委托人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或者业主委员会决议;按照《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授权,制定具体的物业管理程序和规则。

  链接二: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可以选择物业管理模式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应当有三种基本模式可以选择:业主自行管理;选聘物业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其基本模式是可以演绎的,在实践中,可以产生更多的管理方式:业主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社区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业主组织合作社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经理人招聘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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