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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屋人均面积不得低于6m2 禁止间隔出租

2009-4-19 9:03:34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提要]出租屋人均面积不得低于6m2 新版《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以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单位,禁止再间隔出租 将住宅分割成多个房间,租给多个人居住,这种出租住房方式被明确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昨日发布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规定住宅出租屋的人均居住面积将不得低于6平方米。
  据了解,在去年龙岗大火发生后,出租屋作为深圳安全事故隐患集中地区,其规范化管理的完善被提到政府决策层。而在1997年发布并经过了三次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中,尚存在需要根据实际问题修改完善之处。此次通过的修订稿,则是《规定》第四次修改。
  在住宅出租上,有部分出租者为了获得更高的租金收益,采取在房间内再"造出"多个小房间的方法,进行出租,一些旧的住宅区内房屋改造后,几平米的房屋里甚至可以住下四到五个人,在消防、治安上存在严重隐患。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提出住宅出租屋将必须以经过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过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出租。此外,住宅出租屋里的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此外,规定出租屋业主、管理人以及租住者不能够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筑物等行为。
  对于提供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小于6平方米的,《规定》明确,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照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并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出租屋业主和管理人,一旦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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